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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工程師愛上美女直播主 斗內百萬拿不回卻洩密倒賠27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5月02日04:05 • 發布於 2022年05月02日02:20

擁有傲人身材的直播主「嵐嵐」被張姓工程師指控感情詐騙120萬元,雙方約定由嵐嵐退還38萬5000元和解,並簽保密協議,但媒體事後大肆報導,還揭露和解金額,嵐嵐認為張違反約定書內容,提告給付違約金,一審判張賠償50萬元,台北地方法院二審改判賠27萬元確定。

嵐嵐提告主張,張2019年間購買虛擬點數「斗內」而引發糾紛,雙方同年9月協調後簽和解保密約定書,談妥張是出於個人自由意願打賞,不得再追究責任,而她願意退還38萬5000元,張不得對外透露或宣傳和解內容,否則得支付違約金50萬元。

嵐嵐指出,張事後向友人、媒體表示遭她設計愛情陷阱誘騙,才購買虛擬禮物點數,還提供雙方聊天截圖,指控她自知理虧才和解,嚴重詆毀她的名譽,違反約定書內容,要求張賠償50萬元違約金,另要求10萬元損害賠償。

張反駁,他當初是被嵐嵐感情詐騙120萬元,雙方2019年3月到9月才多方尋求協助、簽訂約定書,歷經3月到9月這個長的時間,早在親友問到時有透露相關內容。

再者,媒體報導中立,縱使有涉及嵐嵐名譽,也是因嵐嵐的不當行為所致,若認定媒體報導不當,也應是媒體的責任,而非要他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台北地院簡易庭一審根據相關卷證資料,認定張確實違反約定書內容,判張應賠償50萬元;張不服上訴,合議庭二審認為,周刊2020年2月報導「胸狠直播主剝皮」、「前後貸款斗內120萬元,最後連手都沒牽到,就慘遭狠甩」,也寫出和解金額為38萬元,並刊出對話紀錄的截圖和張的背影。

二審因此認定是張透露內容,違反保密義務,但審酌後認為違約金額過高,酌減為27萬元,改判張應賠償嵐嵐27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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