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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新版租屋契約9/1上路 規範電費不得超過上限

青年日報

更新於 2020年08月14日09:25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4日09:25
內政部新版租屋契約將於9/1上路,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截自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懶人包」)
內政部新版租屋契約將於9/1上路,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截自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懶人包」)

記者李恬郁/綜合報導

為加強保障房屋租賃雙方權益,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規定,將於9月1日生效,新版租約規範電費不能高於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以及房客若有長期醫療需求,可提前終止租約。

內政部表示,新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9月1日生效。其中新版契約較過去增加分租套房或雅房的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額度,應區分為夏月(6月至9月)及非夏月,都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

內政部指出,房客如因疾病、意外而有長期療養的需要,經醫療機構出具6個月以上診斷證明者,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在房東修繕住宅期間致不能居住,房客也可主張扣除全部或部分租金。另外,房客不得擅自變更作非住宅使用,簽約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住宅,有轉租情形應於轉租後30日內通知出租人。

房東部分,出租人於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調漲租金,另於簽約時,應出示有權出租住宅的證明文件,說明房客負責修繕的項目及範圍,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住宅合於居住使用;租賃關係消滅後,房客遺留物經房東催告後,若仍不取回,可予以拋棄。

內政部呼籲,民眾簽訂租賃契約時,一定要詳閱契約書內容,並儘量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若有任何塗改,雙方必須於更改處簽名或蓋章;新版租約上路後,若遇有新簽訂契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可要求出租人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部分,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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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貳哥
    就跟你們講綠能不夠台灣用電、你們就不信一直相信民進黨的謊言
    2020年08月14日12:31
  • naku [泣ㄑ]
    房东都是吃定了房客,因为房子不好找,搬家很麻烦。
    2020年08月14日12:41
  • ~瑞峰🐋
    講了一大堆廢話 政府知不知道房東每度收5元 更狠一點的夏季收6元
    2020年08月14日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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