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合公司股東在履行出資後,僅需承擔有限責任,而公司資本額的充實度是債權人權益的主要保障,因此公司資本額的真實性極為重要。根據《公司法》第9條規定,若公司股東未實際繳納資本,卻已完成相關文件表明收足,或在資本繳納後將其返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涉事者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或併處新臺幣50萬至250萬元罰金。若法院判決確定罪名成立,在判決確定前未能補正資金,虛假的設立或增資登記將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撤銷。
近期,部分企業主為營造資本雄厚的假象,向資金方借款,虛列股本並製作驗資文件,登記後即將資金返還,或在短暫繳足後以各種名義抽逃出資,觸法後方才驚覺已違法。為遏止此類資本不實行為,經濟部訂立了公司資本查驗機制,由各直轄市政府等登記機關進行核查。若查獲不實資本登記,案件將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檢調單位也積極主動偵查此類犯罪。許多企業主在遭受偵訊、起訴及法院判決後,才對自身行為感到後悔。根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統計,從111年至113年8月間,法院已裁定違反《公司法》第9條資本不實案件共68件,其中35件設立或增資登記已遭撤銷。
經發局呼籲企業主,不要心存僥倖或聽信資金仲介業者的建議,進行虛列或抽逃公司資本,以免觸犯刑責。公司一旦收取股本,原則上不得隨意返還股東。若公司有閒置資金,應依循合法的減資程序,在不影響公司運作與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適當退還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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