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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南七股槍擊案男中彈不治 法官駁過失致死判無期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5月25日07:29 • 發布於 2022年05月25日07:28

楊姓男子與張姓男子因漁獲糾紛,去年9月間在台南七股談判,張到場持電擊棒毆打楊,楊同居人女兒的謝姓男友見狀持鋼管槍朝張右上腹擊發傷重不治,謝主張過失致死,台南地院認衝突時,謝槍管朝向張,將後段撞針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傷及重要臟器不治,並非出於過失。

台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謝坦承非法持有槍彈及持鋼管槍朝張射擊,認僅涉犯過失致死犯行,否認有殺人犯行。謝的辯護人認為,謝在被攻擊狀態下,符合正當防禦,或是防禦過當,建請從輕量刑。

合議庭認為,謝於衝突時,槍管朝向張,張欲上前搶奪槍枝時,將後段撞針推向前段鋼管擊發霰彈底火,傷及張體內重要臟器而死亡。合議庭指出,該鋼管槍的擊發顯非出於過失,主觀上具有不確定的殺人故意甚明,認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合議庭表示,謝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槍枝罪、非法持有子彈罪、非法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罪,從重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斷,同時犯殺人既遂罪,且兩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合議庭審酌,謝並非素行不良之人,僅因張屢屢惡待友人楊而積憤,並目睹張追打楊而生難以隱忍情緒,持鋼管槍射殺張,致張傷重不治,造成難以挽回結果,致家屬承受頓失親人痛苦及遺憾。

惟國際兩公約考量該犯罪情節較其他殺人案件情節非屬最重大,且謝雖否認殺人,惟坦承非法持有槍彈、槍枝零件及槍擊犯行,非無可教化而應永久與世隔絕,告訴代理人也請求就謝殺人犯行判處無期徒刑,並稱「謝家屬從未找過被害人家屬談和解,也沒具體補償及措施」等一切情狀。

因此,合議庭認他犯殺人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另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則判6年並科12萬罰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並科12萬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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