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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公投戴宣傳口罩禁入投票所 勸導不聽涉刑責

澎湖時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15日13:16 • 發布於 2021年12月15日22:00
公投戴宣傳口罩禁入投票所 勸導不聽涉刑責
公投戴宣傳口罩禁入投票所 勸導不聽涉刑責

●四大公投案18日投票當天雖仍可進行宣傳,但若佩戴具宣傳性質口罩,不得進入投票所。圖為107年九合一選舉與10案公投。(擷自中央社)

重啟核四、反萊豬、公投綁大選、三接遷離公投案18日投票;當天雖仍可進行宣傳,但若佩戴具宣傳性質口罩,不得進入投票所,經制止不聽將涉及刑責。

公民投票法並無投票日當天禁止宣傳的規定,但是在投開票所30公尺以內,禁止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之行為,特別是投開票所內禁止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

舉例來說,目前仍為防疫期間,民眾投票時應佩戴口罩,但若是戴印有宣傳同意或不同意公投口罩,無法進入投票所投票;依公民投票法第22條規定,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民眾若經勸導仍執意不聽者,將依公投法第43條處行為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4項公投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票顏色依序為白色、淺黃色、淺粉紅色、金黃色,18日上午8時至下午4時進行投票,投票權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前往指定投開票所投票,並留意公投票的顏色將其投入相應票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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