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趕在立法院本月底會期結束前,行政院長蘇貞昌昨主持院會通過修正「礦業法」,回應民間團體速提出修法的要求,政院版草案刪除「霸王條款」,並要求未曾辦理環評的礦場一次性補辦環評,如果礦場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必須舉辦諮商同意,否則將廢止礦業用地或停工。
經濟部表示,未來採礦業者若諮詢原民部落同意,但原民部落最後決定不同意時,可報請鄉鎮公所確認並呈報中央,則經濟部將廢止礦業用地。
礦業法第卅一條明定礦權到期前可申請延展,政府原則上允許繼續延長,特殊例外才能駁回,駁回後可能還要補償業者損失,即俗稱的「霸王條款」。
經濟部礦務局主秘徐銘宏說明,首先是刪除「霸王條款」,刪除主管機關依法駁回礦業權展限申請案的補償規定,及刪除礦業權者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得先行使用土地的規定。
此外,強化環境保護,要求業者一次性補辦環評,未辦理、未通過或未依審查結論辦理者,最重將廢止礦業用地。
針對礦場位在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周邊一定範圍內的公有土地者,新申請礦業用地時,要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辦理諮商同意;既有礦業用地未曾辦理原民諮商同意者,要求一次性辦理諮商同意,如未辦理將廢止礦業用地,未獲同意或過程延宕者,則要求停工。另新增提撥礦產權利金的一部分,作為回饋受礦業開發影響的當地居民的經費來源。
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山林組主任黃靖庭說,政院版對原民諮商同意程序未明定諮商期限,到底要諮商到什麼程度才算部落真的不同意?政院版本應就相關問題明白界定,但條文卻未寫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