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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中男馬路騎電動滑板車 慘仆街摔成腦震盪!還得收罰單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10日08:19
洪姓男子在馬路上騎電動滑板車自摔,自己受傷不說,警方還要對他開罰單。民眾提供
洪姓男子在馬路上騎電動滑板車自摔,自己受傷不說,警方還要對他開罰單。民眾提供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1名洪姓男子日前騎乘電動滑板車,行經太平區中山路三段時突然自摔跌倒,整個撲在馬路上,全身多處擦挫傷、腦震盪,所幸送醫後無礙。洪男稱當時身體突然不適,頭昏目眩,不過,電動滑板車屬「個人行動器具」,依法不得在馬路上行駛,警方將對洪男處以最重3600元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這起意外發生在本月6日下午2時54分,根據後方行車紀錄器畫面,當時年約50歲的洪姓男子,站在電動滑板車上行駛於中山路三段機慢車道,行經事故地點時突然向偏,整個人跌倒朝部向下趴在大馬路上,開車民眾立即停在路邊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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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男身體多處擦挫傷且有腦震盪,目前已出院返家休養中。據了解,洪男當天中午外出訪友,結束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返家,途中忽然頭昏目眩才會自摔,人有碰撞到停放路旁自小客車,經該車車主檢視後,車輛並無受損,遂表示不需警方處理,傷者沒事就好。

洪男在馬路上騎電動自行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理罰例,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民眾提供
洪男在馬路上騎電動自行車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理罰例,最重可處3600元罰鍰。民眾提供

不過,太平警分局表示,電動滑板車或電動雙輪車等屬於「個人行動器具」,在道路範圍內行駛,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規定,將處行為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警方表示,根據道交條例對個人行動器具的定義:「指設計承載1人,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25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目前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依法尚不能在道路上使用,仍請民眾留意並注意用路人安全。

事故發生路段。民眾提供
事故發生路段。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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