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意圖 / 圖片來源: mrganso)
北市一名男大生於今年6月在羅斯福路一家7-11超商的ATM領錢,剛好有一名蔡姓便衣警察在店內巡邏,意外發現男大生身上攜帶十餘本存摺,疑似詐騙集團車手,便上前盤查,雙方因此起了爭議,蔡姓員警隨即呼叫警力前往支援,之後男大生便被迫留在店內配合警方核對了30分鐘的存摺,途中數度提出抗議,也要求警察依照《刑事訴訟法》紀錄其異議但都被拒絕。他憤而指出因為家人住在中南部鄉下,交通不便,補登存摺不易,才會帶著包括自己、母親和女友的17本存摺前往羅斯福路,事後他聘僱律師控訴員警違法搜索,不過台北地檢署認為,警員識合理懷疑涉及不法而盤查,即便最後查無犯罪事實,仍不構成違法搜索,因此全案不起訴。
Ptt底下鄉民意見兩極,有人認為17本確實相當可疑,即使是包括家人的也不會有這麼多存摺,況且警方在執行勤務,合理懷疑並進行盤查是正常的,即使查無不法也不該被告,加上是男大生自己不配合在先,既然非犯罪集團也沒有犯罪意圖,其實大可將存摺交與警察查證便省事許多,也不會引發後續爭議;另一派則是認為台灣是個法治的社會,若無直接證據或搜索票,怎能肆意盤查人民,認為是警察濫權,同時提出警察懷疑的「車手」通常是攜帶提款卡,警察的懷疑根本是多餘的,況且再怎麼可疑也不能強制拘留。
男大生的律師同時提出幾點不合理之處,對檢方的不起訴結果提出再議,結果如何,交給法律判決,也希望給雙方一個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