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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小心無辜揹債!一定要知道「抛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Knowing

發布於 2017年05月19日05:30 • 余宗翰

據傳豬哥亮臨走前,有許多黑道兄弟進醫院逼討債務,而豬哥亮也希望認識的黑道大哥能幫忙喬債,以免債留子孫。

黑道是否會向子孫討債沒人說得準,法律精神上基本是傾向債不留子孫的,但前提是,要懂得辦理「抛棄繼承」與「限定繼承」。

抛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是什麼?

依台灣法律,人死後其遺產會依遺囑或法定份額留給子孫;那麼,死者的債務自然也會留給下一代。法律為了保障那些無力償還債務的死者後代之權利,而訂定了抛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法條。

所謂抛棄繼承就是抛棄所有遺產與債務,既不會有上一代的遺產,也不會有上一代的債務。要辦理抛棄繼承的人,必須在得知其繼承權時起兩個月內向法院書面申請。

而限定繼承,當你不知道上一代留的遺產多還是債務多的時候,可以在知道繼承權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申請。

辦理限定繼承後,如果債務少於遺產,那麼扣除掉債務的遺產就能保留;若債務多於遺產,那你對於多出遺產的剩餘債務將不負償還責任。

抛棄繼承要請所有可能的繼承人一起去辦

抛棄繼承只對辦理的人有效,而其他有繼承遺產資格的人仍會繼續揹債。如果只有自己去辦,會加重其他同順序繼承人的償債負擔,或讓排序較後的繼承人取得繼承權而無辜揹債。一般來說,全部的繼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兒女、內外(曾)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繼承事實發生時已經受胎但還未出生的胎兒。

須注意的是,生前沒有人上門討債並不代表沒有債務,有可能是因為債務人明顯沒有償債能力而讓債務人死心,但債務人死後若子孫發達了,也沒有辦理抛棄繼承,那債權人就能上門討債。

(圖片取自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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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7

  • 嘎嗶
    記者是抄舊聞的吧? 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都是得知得為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為之。怎還抄寫二個月的? 另修法後已皆為限定繼承,免債留子孫。 記者,別亂抄舊聞當新聞!!!
    2017年05月19日06:23
  • 建玮
    我國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三種法定制度,前兩者主要是對繼承權利義務的完全拋棄或全拿,後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制,父債無須子還(98年6月10日已將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全面限定繼承」是除非特別辦理拋棄、概括繼承,否則親屬僅就繼承遺產範圍內,對於死者債務負償還責任,子、女也可比照此法處理債務 親屬雖然可就遺產來清償死者債務,但謹記要於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進行遺產債務清算,「繼承人雖然超過了法定三個月遺產清冊之陳報期限,但法律上並『不會』因此失去限定繼承效力之保護 限定繼承仍應繳納遺產稅!常常上演有人因不瞭解遺產稅申報規定,遭國稅局裁罰鉅額罰鍰,因此親屬切記須於繼承之時後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 親屬也要牢記勿再以死者名義作出提領存款或處分遺產,否則會構成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嫌;清算程序結束前,也不對債權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 民法也有規定,當親屬行為不正之時,也有可能喪失限定繼承的利益,如:「隱匿遺產、遺產清冊造假記載、意圖損害債權人權利的遺產處分行為 .....
    2017年05月19日08:04
  • 黃志宏
    笨蛋記者 早修法了 現在的法律就是限定继承 不需要辦理任何程序 只要用继承的遗产来清償被继承人的債務就夠了
    2017年05月19日07:25
  • 我記得2009年民法已經修訂,往後全面自動限定繼承...為什麼還在叫人家三個月內去法院辦理?
    2017年05月19日07:26
  • ~♫♪⭐錦毛鼠♬🍁~🇹🇼
    重點:賭債怎麼算?
    2017年05月19日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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