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提到「愛的小手、熱熔膠條、衣架、竹條」這些道具,是不是讓你想起小時候被「疼愛」的恐懼呢?不過,這樣的舉動似乎即將全部成為過去式了?根據報導,昨(2024/11/28)政院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刪父母「懲戒權」並送立院審議,消息一出,讓部分家長陷入苦思:以後是否都不能再打小孩了呢?面對困惑,讓我們來一探究竟吧!
「懲戒權」是什麼?真的可以用來打小孩嗎?
我國《民法》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這就是父母擁有懲戒權的由來。
本條立法理由指出:「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際,難免有子女不遵庭訓之情形,如不能加以一定制裁,親權是將徒擁虛名,並無實益。本法對父母賦予懲戒權,職此之故。且其所以許其懲戒子女者,原在匡正子女之非行,希冀其改過遷善而已。」
因此,立法原意確實是讓父母,在導正子女行為的目的下,擁有「制裁」未成年子女的權限。但是,法院歷來見解認為,父母也只有出於保護教養的目的,在「必要範圍」內,才有懲戒子女的權利(註一)。
研究統計指出(近代到2020年為止的判決資料),父母主張體罰的理由前三名分別為:「品格問題、不聽從大人及頂嘴、成績不好或退步」。
不過,這樣的舉動如果導致子女受傷,法院多半不會認定是適當的懲戒。相反的,什麼樣的懲戒會被認為合理?統計進一步指出,像是:「未造成受傷、或是不具傷勢證明(未驗傷等)(註二)、只有打一、兩下(註三)」
因此,我們可以推論,司法實務本來就傾向不能無限打罵小孩。
法務部的修法,只是明確落實法院想法
猶如前述,「懲戒」這樣的規定用語,讓體罰的界限難以拿捏;再加上為了讓我國法制更符合《兒童權利公約》(CRC)的精神,陸續傳出希望調整的聲音。
因此,在與學者專家及各界人士交流意見後,法務部最後決定將懲戒權的規定改為:「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
簡單來說,法務部的修法,只是希望更明確的表達向來司法實務的立場。法務部近一步解釋:父母對子女仍有教養的權利,只是不能採取暴力行為;並不認同父母依「懲戒」字樣,對子女施加暴力行為。 至於怎麼樣才算是「身心暴力行為」呢?目前衛福部對「身心暴力」的認定是指「精神暴力及人身暴力」,諸如:
「精神暴力」指心理虐待、精神淩辱、辱駡、情感淩辱或忽視等,例如恐嚇、威脅、蔑視、孤立等。
「人身暴力」包括所有體罰和其他形式的酷刑,殘忍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來自成人和其他兒童的人身欺凌,例如徒手或持器具毆打、捏掐、打耳光、拉扯頭髮或踹踢。
以上這些暴力行為,顯然都是不能做的動作,相對較不容易起爭議。不過,從家長的角度出發,修法可能依舊不是件好事。(相關閱讀:家長注意!政院通過民法刪父母「懲戒權」,身心虐待將重新定義)
根據反方代表「國教盟」調查,有逾七成家長反對修法。此外,國教盟還譴責政府不重視親職教育,修法討論過程欠缺代表性的家長團體參加。
總的來說,家長團體們認為管教是對子女的愛、也是親權不可缺的一部分,適時、合理管教更是孩子發展、學習正向紀律的必要手段,強烈呼籲政應尊重親權,切勿草率粗暴修法,並應盡快挹注家庭教育、親職教育等資源。(相關閱讀:以愛為名的體罰就可以?九成父母在罰完孩子後都會感到後悔!專家5心法,讓管教不再傷感情)
消除體罰是世界趨勢,看看各國立法例
這樣看來,雖然修正民法的意涵很明確,父母應該在不讓子女受到身心傷害的情況下適當管教。但俗話說「不打不成器」,父母的擔憂還是甚囂塵上,擔憂台灣的修法會出問題。就讓我們先來比較一下,看看世界各國怎麼做吧!
日本:刪除「懲戒權」,建立消除體罰、保護兒童的制度
2022年10月14日,日本內閣會議決議刪除「家長對子女的懲戒權」,明確想要修法禁止體罰。這樣的起因是,日本《民法》本來允許親權人為了落實監護教育,對孩子施加懲戒權利;但懲戒權的範圍,必須限定在監護教育下、也要符合社會通念,而且還得是必要適當的手段。
不過,就算是這樣要求,還是接連發生父母體罰甚至虐童的案例。為了督促修法,該國非營利組織「兒童權利促進組織」,也蒐集了孩子們的聲音。子女們除了表達不願意受到體罰之外,也認為體罰並沒有正向幫助。有的孩子甚至表示:「我或許做錯了什麼事,但是我不明白為什麼要打我」、「即使不體罰,應該還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如果被打,和父母的關係也會變得不好」(註四)。
為求明確,日本政府決定直接刪除「懲戒」字眼,修改《民法》,要求「行使親權之人,依前條規定實行監護及教育時,除應尊重子女人格外,尚應考量到其年齡及發育程度,且不得施加體罰或其他對子女身心健康具有害影響的言行舉動」,並配合其他兒童福利法規,訂出更細緻規定。
對此修法,日本律師認為,刪除懲戒權的目的,是為了消除體罰正當化的印象,並且明確傳達防止虐待兒童的訊息。也就是說,刪除懲戒權的規定,可以說是為了往保護兒童不受虐待的法律制度邁進。
其他各國對於「懲戒權」的立法動向
到2019年為止,共計已有59個國家以法律禁止體罰。最早明文規定的國家是北歐的瑞典,早在1979年就以法律規定「子女擁有受到照顧、安全及良好品質養育的權利。子女的人格及個性應受尊重,不得受到體罰或其他屈辱性之待遇。」
其他歐洲主要國家,如德國也於2000年在《民法》規定「子女具有不受到有形力量行使而受養育的權利;禁止採用體罰或會引起心理傷害等措施」。作為該國相關配套的《青年福利法》也明文:父母等法定監護人,在提供家庭教育時,不能使用有形力量作為家庭紛爭的解決手段。
法國立法時間較晚,但也在2019年修正《民法》,增加了「禁止在日常教育使用暴力」等類似字眼;換句話說,父母的權威,不能以對身體或心理使用暴力的手段為之;且應依據子女的成熟度,適時讓子女參與自身有關的事項。
親職教育可以更多元,「不打不成器」不再是最佳解
為人父母大不易,要怎麼栽培子女成長,是個沒有最佳解的大哉問。華人社會在家庭教育中常見以「體罰」為鞭策孩子的手段,以自身經驗回顧,確實有幼時被父母體罰的畫面,即使至今長大成人仍然印象深刻,但當時到底犯了什麼錯,卻已不復記憶。
從專業醫學的角度來看,有身心科醫師從精神面分析,2002年時美國曾經以約三萬六千人為對象進行大規模的調查。受到體罰的孩子,在當下會服從父母的命令,但長期下來,卻會產生「攻擊性變強、從事反社會行動、精神疾病的好發」等負面作用。
另從法律角度來看,台灣部分法界人士認為:修法刪除懲戒權,對子女的保護更詳盡。像是原本民法的「懲戒」,本包含體罰或一定程度上的暴力;修法後,也沒有負面表列(指出特定行為不能做),往後家長就不能用「不打小孩不會怕」的理由帶過。
最後,回到子女的角度,如果沒有讓子女好好思考就施加體罰,這樣的管教可能就不是最佳手段(註五)。
社會變遷下,家內事已經不是旁人完全無可置喙的私事,因為使用暴力絕對是萬萬不可。在親職教育的路上,修法是希望檢討,如何讓對孩子的「教」跟「養」一起做得更好,絕對不是奪走父母的管教權。如何盡力落實親子間的地位平等,民間團體也提出了配套措施以供參考,期待未來爸媽們發揮智慧,一起往正向教養努力。(相關閱讀:說不出口的更需要被聽懂,有時候心裡的傷口會困住孩子一輩子……)
註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65號行政判決。
註二:如士林地院104婚68判決、嘉義地院105家親聲85裁定、花蓮地院103家親聲102裁定。
註三:如高本院106上易1842判決、新北地院100易898判決、台南地院102家聲抗46裁定。
註四:日本的孩子們的說法,並非只是地區性的意見,根據聯合國的「對子女使用暴力」的調查研究報告,內容就提到「根據孩子們的證言,體罰除了身體的痛苦外,還會加上深刻的心靈傷害」。
註五:換個角度,從家長的觀點來看,希望能夠有效的管教子女,卻又苦於摸索管教的適當方法,最後選擇了用「打在兒身,痛在我心」的方式,也不是不能理解。面對這樣親權行使的難題,民間團體也提出了配套措施以供參考,有鑑於目前家長的困境以「缺乏親職教育知識」為大宗,在修法以前,衛福部已製作過《正向教養手冊》提供 0-6 歲幼兒家長相關的教養心法與策略,也在部會官網提供親職教育相關教材。修法後,則建議提供父母喘息服務、相關部會搭配修法,以及更新相關資料及內容,提出更多教養實際案例作為家長參考。
全文獲《法律白話文運動》授權刊登,未經同意請勿轉載,原文標題為:修法拿掉「懲戒」二字,政府不讓父母管小孩?各國又是怎麼做?
文章首圖:Shutterstock
作者:賴宜欣
政治大學法研所畢,日本國立名古屋大學特別研究生。熱愛外文的法律人,目前裝備五種語言能力,努力栽培技能樹中。
留言 4
阿福
民進黨就是在搞以後古代對立,製造恐慌,學中共高對立,分化台灣人,分裂臺灣,蔡英文愛臺灣,我是終生不會在相信,她上來製造多少臺灣恐慌,危害臺灣多少事情是永久性傷害,永久性的恐慌
12月09日05:18
黃阿玲
難怪現在犯罪分子年齡越來越低!
小時候教得動(打的了)時不教,等大了會反抗(可能反而殺死父母長輩),又有誰能負責❗️
政府相關人士、所謂的(學者?磚家?)會負責?會教導?
已經因為(少子化),很多家長都寵孩子到(沒有底線),學校教育也改成愛的教育(我教我的、你學不學我沒辦法勉強。)那麼大家就放給他「爛」嗎❓
12月09日04:47
張舜傑
我也是過來人從小打到大成績不好又打又摔的還有不給飯吃不能睡覺一直讀書撐到早上去上學
12月09日04:43
Chris Hsiao
懲戒騎太強,修法拿掉
12月09日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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