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急重症醫師新血難尋,立委陳菁徽點出,急重症執業現場醫療糾紛多,還面臨言語、肢體暴力,對年輕醫師是一大阻力。國內醫糾可採非訴訟調解,民眾也可興訟爭取權益,但刑事訴訟法修法後,醫審會醫師執行醫療鑑定醫師須具名,導致無人願擔任委員,目前有七百餘件醫糾案擱置。
醫療糾紛調解法源為「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據統計,去年修法後,經調解處理的醫療糾紛成立率,已從百分之卅九升至百分之四十五,刑事訴訟法修法後,已有三三○件刑事醫糾案件被退回。
國防醫學系教授兼副系主任王志嘉說,刑事訴訟法修正後,不論是醫師進行「個人鑑定」,或由醫事審議委員會執行「機構鑑定」,負責進行報告的醫師皆須具名,甚至有病人反告鑑定醫師,急重症科別醫療糾紛多,當鑑定對象是老師、同僚時,壓力大。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表示,司法院、法務部認為醫療糾紛以訴訟方式處理者很少,「就像醫師跟病人說手術失敗率低,但仍有可能發生問題」,籲司法院研擬刑事訴訟法修法,或參考智慧財產權法,對醫療訴訟事件提出特別法,才能解決問題。
實踐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麗卿說,醫審會流程嚴謹,司法機關提出需求後,由醫師初步鑑定,並經資深醫師複核,再提到委員會審議,建議微調刑事訴訟法,賦予醫事報告證據能力,讓醫審會以整體委員會為名義出具報告,醫師不必具名也不用到庭接受詰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