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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義爭女案 憲法法庭判決 最高院裁定違憲 女童暫留台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27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05月27日21:30
台義爭女案,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廢棄該裁定發回更審。(記者吳政峰攝)
台義爭女案,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廢棄該裁定發回更審。(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台籍前空姐與義大利男子未婚生女,分手後為了八歲女兒親權對簿公堂,最高法院今年二月裁定女童應赴義大利與父親同住一年,女童不想離台寫信給總統陳情,女童母親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做成一一一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認定最高法院的裁定違憲,廢棄該裁定發回更審。

憲法訴訟法上路後 首件個案判違憲

本判決是憲法訴訟法今年上路後,史上第一件裁判憲法審查案,因為過去大法官釋憲只能宣告「法律」違憲,新制也可對「個案」判決違憲。

當初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女童曾到義大利居住,該國是她的新慣居地,且本案已替女童選任兩位程序監理人(類似律師),並調閱女童被強制執行的陳述與義國訪視報告,程序完備,綜合考量後裁定她應赴義與父同居;最高法院認同北院見解,裁定維持。

未給女童陳述意願 應審酌而未審酌

但憲法法庭認為,影響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時,應尊重其意願,相關裁定只參酌執行筆錄,而八歲女童在法庭內外有陳述意見能力,歷審未給她陳述意願的機會,有應審酌而未審酌其意願的情形。

另從「繼續性原則」判斷,女童曾住義國一年,返台三年一個月,台灣是否已成她的新慣居地?歷審未審酌就認定義國才是新慣居地;女童暫居義國能否消弭父母對立造成的不利影響、有無立即赴義必要性等亦未審酌,不符合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意旨。

憲法法庭指出,家事事件法規定,改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時,應讓小孩有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機會,目的在保障其程序主體權,歷審未踐行,已侵害其陳述意見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並影響媽媽行使親權。本案主筆大法官為呂太郎,大法官十票同意違憲,五票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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