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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破天荒!懲戒法院今開審前院長李伯道涉性騷案 他是否出庭引矚目

太報

更新於 02月19日01:10 • 發布於 02月19日01:01 • 侯柏青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前方灰西裝者)。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前方灰西裝者)。資料照。廖瑞祥攝

前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涉嫌7度性騷女下屬,分別遭監察院彈劾、法官評鑑委員會決議評鑑成立,雙雙移送懲戒法院議處,法評會甚至建議「撤職」。懲戒法院今天上午首度開庭審理自家人,這也成為懲戒法院升格後的首例,由於懲戒案件不強制「被付懲戒人」(相當於被告)出庭應訊,他是否會親自回老東家爭清白,受到法界廣泛注目。

懲戒法院今天為了審理此案,還特別調借高院專一法庭開庭。據了解,職務法庭把監察院和法評會的兩起移送案合併審理,承審合議庭成員為職務法庭第4庭,該庭由曾任司法院副秘書長的法官葉麗霞擔任審判長、由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陳文燦擔任受命法官,最高法院法官劉興浪則任陪席法官,另包括兩個參審員。

監察院主張,李伯道仙對女部屬(A女)提出具性意味的言行,經司法院認定性騷案成立,但於監察院詢問時仍飾詞狡辯,毫無悛悔之意,全票通過將李伯道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法評會則認定,李伯道涉嫌在公務活動住宿飯店拉女下屬雙手、環抱對方及打電話表示喜歡對方。也在辦公室數次強行環抱對方,並曾撫摸其身體和背部及說對方「好香」等。李伯道卻利用他對被害人職務任免權伸狼爪,被害人則因奉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而不敢聲張。

法評會認為,李伯道身為資深法官,長年服務於司法界,並擔任懲戒法院院長一職,對於自己該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沒有聲稱不知道的理由。

法評會痛批,李伯道數十年來服務於司法,對於維持公務紀律及強化公務員權益保障所做的努力,並不是全無貢獻,但他不能謹言慎行,在任職懲戒法院期間,對所屬同仁說出不當言語及肢體接觸的行為,可責性重大,嚴重違背法官倫理規範,審酌他的行為態樣、手段、目的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認有予以懲戒的必要,因此依照《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第5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撤職(即行為時並任懲戒法院法官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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