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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萊劑爭議興訟 中巿為食安自治槓政院案二審發回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9月22日05:47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萊劑爭議,行政院函告中市食安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無效,中巿不服興訟,一審北高行裁定駁回,中巿提抗告。二審認定一審沒去審查中巿是否當事人適格,廢棄原裁定發回北高行更裁。

含萊克多巴胺(瘦肉精,簡稱萊劑)的美豬(萊豬)去年元旦起開放進口,行政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宣布,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核定。

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發函向台中市政府說明,「台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質,並不是行政處分,裁定駁回。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抗告,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日前認定,直轄市自治條例遭行政院函告無效,直轄市認為行政院的無效函告侵害其公法人自治權的立法權,就此部分因涉及處分適法性的公法爭議,直轄市議會自得代表直轄市而以當事人身分,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以資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台中巿政府是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非自治團體的立法機關,並沒有因自治條例經行政院函告無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巿政府就此函告提起行政訴訟,屬於當事人不適格。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一審北高行並沒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為適格的當事人,僅以法規審查權限而認定函告非行政處分,將案件駁回,即屬違法,因此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北高行更為適法裁判。

另外,台北市議會、台南市議會、台中市議會、嘉義市議會、桃園市議會之前認為行政院於109年12月31日宣布萊劑一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5月13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進口肉品及其產製品殘留乙型受體素安全容許量標準,屬中央立法事項,行政院就地方議會所通過的自治條例無效或不予核定,均合憲。(編輯:李亨山)11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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