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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加班限換補休違法!雇主等吃罰單 勞動部公布5大陷阱去年罰6200萬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3年08月25日08:17
去年家樂福因沒給加班費,且重複違法,遭開罰70萬。資料照片
去年家樂福因沒給加班費,且重複違法,遭開罰70萬。資料照片

【記者王良博/台北報導】小心加班費被苛扣!勞動部盤點「加班只能換補休」、「以底薪計算加班費」等5種加班費相關的常見違法樣態,提醒勞工要多注意。另外,去年違反加班費規定的企業共開罰6200萬元,其中最高額的是大賣場家樂福,因沒給加班費又重複違法,被開罰70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盤點常見加班費違法樣態,首先是「公司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不管是上班日晚下班,或者休息日還是上班,都算是加班,若規定只能換補休是嚴重違法。

黃維琛強調,加班就要給加班費,除非是勞工本人希望把加班換成補休,雇主也同意,才能以補休替代加班費。

第二個常見違法樣態是「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黃維琛表示,薪資中有一些獎金是經常性的加給,例如說全勤獎金、膳食津貼等,同樣屬於工資,在計算加班費的時候也要算進去,不能以底薪計算。

黃維琛強調,交通補助、電話費補貼等,是否算是工資?像是所謂油資補貼,到底算不算工資?要看該筆金額是否屬於工作換取的報酬。

他舉例,以交通補助而言,如果有規定住家距離公司不同距離,給不同金額,那不算是工資,而是福利。然而,如果是不管住多遠多近,一率都發給,那就算是工資。

不過,黃維琛也說,因為各家企業對於交通補助等名詞的發給標準不一,故實務上仍要看個案認定。

第三個是「雇主規定加班未滿1小時不給加班費」,同樣違法。黃維琛說明,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未滿1小時的加班,仍要加以換算,來計算加班費。

第四則為「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也會踩到違法地雷。按照《勞動基準法》規定,上班日晚下班或休息日出勤上班,分別有加班費要給予原工資1/3或2/3加給等不同的規定,許多雇主會直接把加班費以原工資乘以1.33或1.66來計算,然而,黃維琛說,1.33或1.66實際上比1又1/3、1又2/3來得少,造成實際給予的加班費比法規要求更少。

黃維琛表示,雇主可直接用1.34或1.67計算,就一定不會有少算加班費的問題。

最後一項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黃維琛說明,依《勞基法》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如果雇主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加班費應依《勞基法》規定加給,且日薪制或時薪制的勞工也要比照辦理。

對於部分企業要求勞工提早到公司準備上班,黃維琛表示,一樣要算入工時當中。他舉例,假設銀行早上9點開門,但行員可能8點45分就要抵達,準備9點開門接待客人,那行員的上班時間就是以8點45分開始計算,在扣除休息時間後的8小時起,如果仍在上班,就屬於加班。

黃維琛強調,部分企業以提早來打掃、做早操等名義,要求員工提早抵達公司,只要員工被拘束在這段時間內做工作義務,那就是工作時間,超過正常工時就要算加班費。

至於近年違反加班費規定被開罰的狀況,黃維琛說,去年違反加班費規定共開罰1883件,總處罰金額為6200萬左右。其中,開罰金額最高的是開罰家樂福70萬,家樂福因沒給加班費,且重複違法,所以遭到加重開罰。

今年到目前為止,最高額的加班費違法開罰,則是5月5日英業達被開罰80萬,是英業達,違法樣態一樣是沒給加班費,還要求加班一定時數以上才算加班,一樣因為同一段時間內多次違法,所以加重開罰。

勞動部表示,為方便民眾及企業試算加班費金額,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

另外,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加班費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勞工局或社會局申訴,查證屬實將依法處2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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