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 (24) 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強化用路人遵守交通法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
根據交通部提交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指出,共修正 19 條,增訂 2 條,共計 21 條,修正重點為「未停讓行人罰責」、「修正違規記點制度」及「速度管理」、「駕駛人管理」、「車輛管理」等共五大部分。
在未停讓行人罰責方面,擬修正汽、機車駕駛人行近「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罰則,提高車輛未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罰鍰從現行的 3,600 元提升至新臺幣 6,000 元,且將記違規點數 2 點 (現行記違規點數 1 點)。修正違規記點制度部分,除延長違規記點累計期間 (1 年內每達 12 點,吊扣駕照 2 個月),並處罰實際駕駛人,以嚇阻違規行為。
另外,在「速度管理」部分,交通部稱國際上均將「速度管理」列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關鍵因素,本次修法將嚴重超速的規定,由現行超過規定的最高時速 60 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 40 公里。在「駕駛人管理」部分,交通部指出,本次修法增訂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未依規定駕駛輕型機車者的罰責。
最後,在「車輛管理」部分,為迎合汽車文化發展與古董車活動,也將擬增訂古董車認定標準、核發專用牌照、安全檢驗及行駛道路等配套措施外,並配合增訂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之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者,處以罰鍰及註銷牌照的規定。另外尾燈、煞車燈、倒車燈、方向燈、後霧燈、第三煞車燈、輪廓邊界標識燈污穢不予清潔或為他物遮蔽,致影響正常辨識,及裝置不合規定音調喇叭都會有罰責。
行政院亦希望交通部擬定的修正草案交由立法院審議後,各機關能夠盡快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以提升道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