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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健保資料庫釋憲案做不出來 大法官延後宣判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7月14日12:09 • 發布於 2022年07月14日12:09
憲法法庭延長全民健保資料庫的宣判期日。(圖為憲法法庭示意圖,資料照)
憲法法庭延長全民健保資料庫的宣判期日。(圖為憲法法庭示意圖,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蔡季勳等7人不滿自己的健保資料提供學術界使用,聲請釋憲,大法官4月26日於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依照「憲法訴訟法」規定,最遲應於3個月內、也就是7月26日宣判,但因大法官案件太多,無法及時做成判決,故於14日公告延長宣判期日。

依照「憲法訴訟法」第26條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三個月內宣判,但因大法官幾乎每個月針對不同案件召開言詞辯論,案量不輕,無法及時在7月26日以前宣判健保資料庫案,因此14日援引同法的相關規定,即「必要時,得延長二個月」。換言之,大法官把截止日期往後拉到9月26日。

蔡季勳等7人質疑健保資料庫未經過當事人同意,逕自把個人的健康報告提供給學術界使用,且未完全去識別化,有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解釋「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的授權規定。

一般認為,大法官不排除宣告部分違憲,可能會賦予民眾退出健保資料庫的權利,但違憲範圍到哪裡,仍得看15名大法官綜合討論並投票後所做成的評議結果才能得知。若範圍大到資料庫不得供學術使用,或是完全去識別化後才能使用,恐影響學術界對於我國國民健康情況的研究正確性。

關於全民健康保險資料,本案爭點為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及第16條第5款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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