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保處29日公告《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要求一日遊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商品,違者最重可罰50萬元。但有旅遊業者批評,旅行社不太會做這種安排,會這樣推銷商品的以遊覽車非法攬客為大宗,且非法攬客的罰則更低,修法反而是在鼓勵合法業者轉向非法。
有旅行業者直言,消保處修法保障消費者是好事,但現實是一日遊並非傳統旅行社的主力商品,反而是許多遊覽車私接攬客,以每人只要299元、399元的低價,吸引銀髮族、村里活動等族群,就算每車載了30人出遊,收入也不足以應付油錢、工錢、車資等成本,得靠車上銷售、購物店等傭金增加收入。
業者指出,行政院修法最高罰業者50萬元,但是對違規攬客的遊覽車業者,是依《發展觀光條例》非法經營旅行業務最高罰35萬元,合法和不合法的人做同一件事,罰金卻如此懸殊,豈不要讓合法業者乾脆走上非法攬客。
旅遊業者也質疑,有時遊覽車會到公路休息站讓民眾上廁所,而這些地方通常都有在賣伴手禮,這個算不算購物行程?主管單位怎麼認定?若碰到路上塞車或行車路線臨時有更動,又或許景點有問題必須調整遊程,中途休息時若不小心又有賣土產的,這樣會不會被檢舉?呼籲政府修法要更接地氣。
觀光局則說明,旅行業者違反《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最高確實可罰到50萬元,但那是最嚴重的情形,若業者只是違反契約原則,例如突然帶人到購物店,罰則僅為1至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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