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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列或抽逃公司資本將擔刑責 桃市府經發局籲勿心存僥倖

台灣好新聞

發布於 09月15日05:20 • 記者黃駿騏/桃園報導
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5日表示,時下部分企業主為營造公司資本雄厚的假象,向金主調借資金,虛列股本,作成驗資文件經登記後,即取出返還金主,或曾短暫繳足,登記後假藉各種名義抽逃出資,觸法而不自知。經發局111年至113年8月間接獲法院違反公司法第9條判決資本不實案件計68件,已撤銷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35件。

市府經發局指出,資合公司股東履行出資後,僅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額的充實為公司債權人的主要保障,所以公司資本額的真實性至關重要。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而已文件表明收足,或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行為人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如不能在判決確定前,補正資金,不實的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將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依法撤銷。

為導正公司資本不實亂象,經濟部訂定公司資本查驗機制,交由各直轄市政府等登記機關進行查核,查獲不實,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另檢調機關亦主動進行調查此類犯罪,許多企業主在遭檢察機關偵訊、起訴,法院判決處刑後,方表示悔不當初。

經發局表示,111年至113年8月間接獲法院違反公司法第9條判決資本不實案件計68件,已撤銷設立登記或增資登記35件。

經發局呼籲企業主不要心存僥倖,或聽信資金仲介業者言論,虛列或抽逃公司資本,以免觸犯刑責。公司已收股本,原則不能任意返還股東,若公司有閒置資金,可在不影響公司營運及債權人受償情形下,循正當減資方式,退還股東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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