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環境影響評估法」中無廢止條款,即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開發案,但環評審查結果仍有效,因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人提出增訂環評法第16-2條草案,針對久未開發案設立環評「退場」機制,以利國土資源有效運用。
現行許多已通過環評或環差的開發案,逾10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若開發單位未主動提出要求廢止審查結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讓老舊開發案件依法「退場」,影響國土資源有效運用,因此民進黨立委王定宇等人提出增訂環評法第 16-2條草案,立法院衛環委員會6日排案審查。
王定宇指出,以台南龍崎有毒事業廢棄物掩埋場開發案為例,該開發案從前行政院長吳敦義開始,當地居民99%反對,地方政府也不贊成開發,蔡英文總統、前行政院長蘇貞昌皆已宣布停止興辦,但環評結果卻如幽靈般盤踞在當地,使居民產生疑慮與擔憂,因此他與多名立委提出修法,希望解決此一問題。他說:『(原音)環評原來是跟著開發許可而來,但是開發許可一旦廢止之後,環評卻必須由提出方申請,它才能作廢。所以本案與趙天麟等20名委員共同提案,希望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經廢止開發許可等興辦計畫,停止展延輔導作業要點等等的前提下,事業主管機關可以廢止該已經無須再作用的環評。』
環保署長張子敬表示,以龍崎掩埋場為例,政府已宣示不再開發,主管機關也廢止開發許可、不再展延,在政策、法規上都不能繼續開發,但現行環評審查結論與主管機關給予的開發許可是兩個不同的法源所給的處分,彼此平行,因此當主管機關廢止許可或不再給予展延許可時,因環評法沒有廢止環評結論的規定,因此環評仍有效,環保署對於相關修法予以尊重。
根據修法草案,公告後逾10年未實施開發行為、已實施開發行為但尚未完成開發逾5年、公告後逾5年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籌設同意文件者,環評或環差審查結論便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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