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立院三讀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與幼照法行為規範罰則一致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6月01日02:29 • 發布於 2022年05月31日09:30 • 劉玉秋採訪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案」。(圖擷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案」。(圖擷自國會頻道)

為杜絕教保機構虐兒事件,立法院會今天(31日)三讀修正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提高虐待、霸凌、超收等不當行為罰則後,院會也接續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案」,明確化教保服務人員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有相同的行為規範及罰則,補足強化幼兒保護規定的最後一塊拼圖。

為健全教保服務體系,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部分條文」,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規範及罰則一致,包括增列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果知悉任何人對幼兒有違反相關行為規定,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2天內要啟動調查。

同時,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2年內,或任職後3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任職後每2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3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3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1次以上。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明定「教保服務人員」的定義,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5款所定提供教保服務的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而現行規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此次修法也增定,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的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民進黨立委吳玉琴表示,這項修法不僅回應了兒童權利公約主張,也明確化教保服務人員對幼兒相關禁止行為,正式宣告台灣對兒童不當對待零容忍。

延伸閱讀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