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樂士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5月11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樂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樂士公司)負責人陳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樂士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1第3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4條第1項規定,於110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111年3月31日前)公告申報110年度內部控制聲明書。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樂士公司上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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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