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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

為什麼范冰冰遭重罰40億「卻免入獄」 9年前關鍵原因成免死金牌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18年10月03日14:31 • 發布於 2018年10月03日03:50

記者李玟儀/綜合報導

影星范冰冰的事件終於在3日告一段落,經過大陸稅務相關單位調查後,追繳金額加上滯納金、罰款,她需要在期限內繳清高達新台幣40億元的金額,然而數額龐大到令人咋舌卻不用入獄,此結果難免引來外界議論紛紛,但其實其關鍵原因在於「修法了」。

先前范冰冰事件爆發後,外界最常拿2002年劉曉慶一案做比較、分析,以劉曉慶案件來說,當時她的知名度相當高,涉嫌逃漏稅達人民幣1458.3萬元,當時被關在看守所達422天,並未進監獄,監獄才是刑事判決確定有罪後,執行判決的地方。

當時劉曉慶從看守所取保候審後,並未被起訴,所積欠的稅款,她後來用拍戲、處理房產所得補繳,最終劉曉慶案被判刑的是她的妹夫,因為妹夫是公司總經理,負責財務方面工作,那她既然沒被判刑自然不會進監獄,坊間總是說她入獄服刑,並不是完全正確的說法。

而范冰冰事件,先前大陸的法律專家劉巧玉曾說范冰冰入獄的可能性不大,「因為法律修改了!」在2009年2月28日大陸刑法第201條「逃避繳納稅款罪」進行重大修改。

條文中雖拿掉舊法內明確的金額數字,但范冰冰的金額肯定達到新法中所述「數額巨大」的情況,因此達到立案的標準,但新法中同樣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這項規定,范冰冰屬於初犯,經過行政處罰「補繳稅款、滯納金」後,依照規定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也就不用進監獄,但若是她未在期限內繳清,稅務機關可以依法移送公安單位處理,結果也可能因此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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