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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點蚊香差點燒掉別人家!火太大無法獨自撲滅 她求助消防還坦承闖禍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22日02:58 • 發布於 04月22日02:59

記者陳弘逸/屏東報導

梁姓女子到別人家的騎樓點3個蚊香驅蚊,卻釀成火災。(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梁姓女子到別人家的騎樓點3個蚊香驅蚊,卻釀成火災。(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梁姓女子到別人家的騎樓點3個蚊香驅蚊,卻釀成火災。(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

屏東潮州鎮梁姓女子去年下午到別人家的騎樓點3個蚊香驅蚊,卻因沒注意周邊有堆置易燃物,自行離開釀成火災。大火把騎樓堆置的物品都燒毀,經消防派員才撲滅;梁女雖主動坦承造成火災,但偵審期間未到庭一度遭通緝,又未能與屋主達成和解,被法院依法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梁女2023年3月12日下午4時許,屏東縣潮州鎮別人的住家騎樓點3個蚊香,點燃後,卻沒注意周邊有其他易燃物,就自行離開,未料,沒過多久,就延燒到其他物品釀成火災。

梁女發現時,火勢一發不可收拾,她也無法自行撲滅,經消防派員前往救援,才將火勢撲滅。她的疏忽,造成該住戶騎樓天花板及梁柱被燻黑,電表塑膠外殼燒熔,周邊放置的棉被、衣物及廢紙等雜物都被燒毀。

消防依據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認定火災來自點燃的蚊香;警詢、偵查梁女都坦承犯行。另因火災發生時,她雖主動坦承引發火災,但在偵查期間時,傳喚並拘提仍未到庭還一度遭通緝,因此不符自首要件。

經查,梁女曾有過失致死、傷害、妨害公務、侵占等前科,法官認為她素行不佳,此外,未能與受害屋主達成和解,因此,法院審理後,將她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三項之失火燒燬物品罪,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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