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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規定多 逾期沒辦登記當心荷包失血

好房網

更新於 2020年08月04日07:59 • 發布於 2020年08月12日01:51 • 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好房網News記者王惠琳/台北報導

 

房屋買賣手續繁瑣,常見民眾在不動產交易簽訂買賣契約後,因為不知道相關法律的規定,而逾期未於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登記,導致被地政事務所課予逾期罰緩。

 

嘉義市地政處表示,按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得喪變更,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因此當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簽訂契約後,務必於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此不僅雙方權益可以獲得保障,也可避免被處逾期登記費罰鍰。

 

 

地政處進一步提醒,民眾至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義務人印鑑證明。(親自到場或線上聲明者免附)

3.土地、建物所有權狀。(遺失者,併案連件申請書狀補給)

4.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副本。

5.土地增值稅、契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書正副本。

6.買賣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

7.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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