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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 回歸旅館業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07月01日00:19 • 發布於 2018年06月30日22:00
國團青年活動中心被教育部查到,多次違規讓非青年入宿,行政院已發函指示,不符合的應回歸一般旅館業,由交通部管理。圖為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資料照)
國團青年活動中心被教育部查到,多次違規讓非青年入宿,行政院已發函指示,不符合的應回歸一般旅館業,由交通部管理。圖為救國團劍潭青年活動中心。(資料照)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教育部六月廿日廢止無法源依據的「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讓救國團不再享有承租國有土地經營青年活動中心特權。據了解,因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被教育部查到,多次違規讓非青年入宿,不符合「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特定對象」要件,行政院已發函指示,不符合的應回歸一般旅館業,由交通部管理。

救國團多次違規 讓非青年入宿

民進黨立委賴瑞隆說,救國團過去以服務青年名義經營青年活動中心享有免稅,回歸一般旅館業後要進行課稅,消防等安檢上也較為嚴格。

據了解,救國團自認符合「發展觀光條例」提供特定對象入住,盼在辦法廢止後,能營業至二○二五年。但根據教育部呈報給行政院的查訪資料,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住宿對象,不限於青年及學生(特定對象),更接待國外旅行團團客,與一般飯店幾乎無異。

行政院六月上旬發函給教育部、交通部,就「中國青年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及學苑」經營住宿業務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整一案,做出應回歸交通部管理的裁示。

行政院公文指出,教育部二○一三年即指青年活動中心之住宿對象,並未限於青年及學生等特定對象,經輔導後,「二○一八年仍查有該中心住宿對象不限青年及學生之違規情形」。

不符合發展觀光條例 由交部納管

行政院強調,青年活動中心既未符合「供特定對象住宿」要件,是否仍應繼續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規定,維持該中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不無疑義。而青年活動中心不應恣意違反條文所定「供特定對象住宿」要件,否則已與立法意旨相悖。

公文最後裁示,凡曾獲認定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因故不再適用發展觀光條例第七十條之二規定者,應回歸一般旅館業,交由主管機關交通部管理。

對此,立委賴瑞隆也要求交通部應積極依法處理,比照一般旅館業檢查,不能再像過去馬政府為救國團大開後門自訂「幽靈辦法」,才能維護遊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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