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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石木欽被判撤職停用1年 司改會肯定但「判決過輕」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02日09:59 • 發布於 2022年09月02日09:59
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就懲戒法院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雖表達肯定,但認為應該直接免除法官職務。(記者溫于德攝)
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就懲戒法院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雖表達肯定,但認為應該直接免除法官職務。(記者溫于德攝)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懲戒法院二審審理公懲會(已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違失案,今撤銷一審原本只判罰俸1年的結果,對石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對此雖表達肯定,卻直言判決過輕,因為石20年所做所為已嚴重傷害司法,必須直接判石免除法官職務、不得擔任公務員才對。

林永頌說,二審有別於一審之處在於,二審就石木欽的16個違失行為,包括與廠商翁茂鍾宴飲、球敘、買股票等有損司法威信的作法,認為不能單一論之,也不像一審考量部分行為罹於10年懲戒權時效,因此作出今日改判,值得肯定。

但林永頌表示,比較令人疑惑的是,二審為何是以相對輕的「第二級」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林認為,依石身為職等如此高的法官,曾任高等法院院長,也曾擔任過最高法院法官、公懲會委員長,20年來所作所為,足以讓人看傻眼,對小老百姓來說更是不可思議,因此,應以最嚴重的「第一級」直接免除法官職務、不得再任公務員。

林永頌強調,以往職務法庭審理其他法官不當要求法官助理協助私事時,曾直接免除該法官職務、轉為司法事務官,甚至對態度不好的法官也作出相同判決,卻對沒有反省能力,甚至提告司法院長並嚴重傷害司的石木欽,未給予最嚴重懲戒,林直言:「司法常常還是自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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