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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雲縣飲料店11/1起不提供一次用塑膠杯 違者處1200至6000元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3年07月12日11:58 • 發布於 2023年07月12日11:58
雲縣飲料店十一月一日起不提供一次用塑膠杯,違者處一千二至六千元。(記者陳正芬攝)
雲縣飲料店十一月一日起不提供一次用塑膠杯,違者處一千二至六千元。(記者陳正芬攝)

記者陳正芬/雲林報導

雲林縣為加速落實減塑行動,今年自十一月一日起轄內所有「飲料店」(包括連鎖及非連鎖)將不得提供塑膠一次用飲料杯,包含生物可分解塑膠材質之PLA杯及保麗龍杯,若違規定可裁處一千二至六千罰緩,籲業者即早因應避免違規受罰。

環保局指出,一次性塑膠用品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每年全球生產和丟棄的塑料杯數量相當可觀,這些塑料杯非生物可分解,若無法有效回收,終將進入海洋和陸地環境,給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帶來威脅。配合環保署限塑政策,與轄內業者多次溝通後訂定十一月一日飲料店全面禁用一次性塑膠杯,若違反限塑規定業者可裁處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呼籲轄內飲料店業者配合政策執行,提前盤點庫存並準備替代材質,於期限內完成一次用飲料杯的替換,環保局會持續宣導及輔導稽查,也呼籲民眾「自備、重複、少用」落實源頭減量,以行動為環保盡份心力。

雲林縣環保局在斗六及虎尾地區亦有與飲料店合作推出循環杯租借服務,忘記攜帶環保杯的民眾,可透過雲林縣循環杯租借系統租借,連鎖飲料店還可提供五元折價優惠,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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