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台中市鍾姓男子在網路認識1名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要求她傳送自拍清涼照供其觀賞,少女雖同意,但只拍了1張穿內衣且未露臉的照片傳給對方,結果鍾男因為這張照片,一審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判刑3年2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鍾姓男子是馬路工人,2021年1月在網路認識當時年僅13歲的國中少女,陸續以HOLI及IG等通訊社群軟體與她聯繫,表示「讓我好好看你全身」、「內衣拍給我看」、「我說拍你現在身上穿的」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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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禁不住鍾男百般要求,以手機自拍1張未露臉、穿著內衣的照片給對方,事後被母親發現,訴警偵辦。
檢警持搜索票到鍾男住處搜索,在其2支手機內均發現存有被害少女的內衣照,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將他提起公訴,可判處3年以上7年以後徒刑。
鍾男坦承犯行,台中地院法官審酌鍾男行為影響被害人身心健康、犯後坦承犯行,尚未與被害人和解、無證據顯示將照片外流等情狀,將他判刑3年2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