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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學者︰中介法應納新聞分潤、個資蒐集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16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6日21:30
NCC舉行中介法草案第二場公開說明會。(記者徐子苓攝)
NCC舉行中介法草案第二場公開說明會。(記者徐子苓攝)

缺乏經濟管制 空有公私協力和治理 將難以落實規範

〔記者徐子苓、陳心瑜/台北報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六月底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昨舉行第二場說明會,與會專家大多肯定NCC出手規範數位平台,但問責機制仍顯不足;NCC前委員何吉森批評,中介法幾乎都針對內容管制,缺乏經濟管制,例如新聞分潤、大型平台利用演算法蒐集個資等,草案都無規範,質疑中介法空有公私協力和治理的精神,但並沒有落實,「好像只是口號而已」。

中介法參考自歐盟「數位服務法」,規範對象包含三大類業者:連線服務、快速存取服務、資訊儲存服務,其中資訊儲存服務,又包含外界最關注的線上平台。草案課予業者義務,例如指定境內代理人、每年公告透明度報告、遵守資訊限制令等。業者若違反義務,情節嚴重可斷網,最高重罰一千萬元。

台灣匯流研究學會代表、NCC前委員何吉森批評,中介法缺乏經濟管制,例如新聞分潤、大型平台利用演算法蒐集個資等,都無規範,「好像只是口號而已」。NCC對此說明,歐盟針對平台的管制分為兩個法案,包含DSA(數位服務法)和DMA(數位市場法),台灣的中介法是參考DSA,至於經濟管制,則不在NCC職掌範圍,盼未來國內也能推出類似歐盟DMA的草案。

台灣人權促進會代表周冠汝擔憂,中介法的罰則會影響到業者自律,業者為避免被罰,針對有疑慮的內容大量刪除或降低排序。她質疑,平台現今就常對貼文做出錯誤警告,NCC有任何評估或調查嗎?

NCC回應,有注意到平台過度刪除資訊的情形,正是為了防止業者過度下架,中介法打造社會問責制度,包含內部異議機制、外部爭端解決機制、使用者行政救濟和透明度報告,平衡平台可能誤刪的風險。

應要求跨國平台在台設分公司

媒體改造學社理事長羅慧雯質疑,為何僅要求跨國平台指定代理人,而非在台設立分公司真正落地?中介法要求平台揭露演算法和透明度報告,但大型數位平台引人詬病之處,正是擁有獨斷的內容審查權力,僅揭露上述資訊,恐怕難以制衡它們的力量。

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表示,中介法參考自歐盟,正因歐盟具有龐大的市場,若跨國平台業者都能遵守歐盟規範,代表台灣實施起來也較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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