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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公然侮辱罪侵害言論自由應除罪?憲法法庭判決「合憲但應加以限縮」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4月26日07:53 • 發布於 04月26日07:34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往後,類似現今的公然侮辱罪案件可望大幅減少,較不容易成罪。(記者楊國文攝)
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往後,類似現今的公然侮辱罪案件可望大幅減少,較不容易成罪。(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作家張大春、媒體人馮光遠不滿因發表言論涉刑法公然侮辱罪遭判刑,認為已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併案共31案審理,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法務部認為合憲,公然侮辱罪保護的法益是名譽權,也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時宣判公然侮辱罪合憲,但應加以限縮,往後,類似現今的公然侮辱罪案件可望大幅減少,較不容易成罪。

憲法法庭指出,不得因為吵架辱罵對方,如罵人「混蛋」、「下賤」等話,則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仍應考量當時情境、前後語氣、吵架源由等,不可因為只辱罵「髒話」,即一律認定涉公然侮辱罪。

法界認為,受此影響,因為限縮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將來此類案件預期將大為減少。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第1項規定,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常見行為包括罵人三字經、畜生等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的言語;同法第2項規定,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張大春因批評已故媒體人劉駿耀「下流、可恥、腦子裝屎」,被判罰金3000元;馮光遠曾因譏諷前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混蛋、下流胚」等話,被判罰金5000元,及稱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為「人渣公務員」遭提告,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有罪確定,有民眾也發生類似情形,認為公然侮辱罪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去年底召開言詞辯論,機關代表法務部檢察司長郭永發指出,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規範目的是保護人民名譽權,立法目的正當,名譽權、言論自由發生衝突時,兩者應不分軒輊受保障。民事損害賠償雖然有「填補損害」的功能,但有更多被害人想透過訴訟獲得自我辯白機會,而且,被害人遭匿名散播侮辱言論,可能連加害人身分都無法確認,民事訴訟無法完全取代刑事處罰。

郭永發舉網路霸凌的例子,質疑放棄追訴是執法機關應該採取的立場?試想,不少受害人因網路霸凌走上絕路,不應遏止嗎?這種被告(鍵盤俠)是應該保護的對象?

聲請人馮光遠出庭指出,他被判有罪,是因對政治人物可受公評之事表達不滿,憤而於「自己部落格或臉書」以尖酸刻薄的言論評論時政,此屬於政治性言論,但刑法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卻未針對合理意見評論中,較為尖酸刻薄而形式上可能符合公然侮辱構成要件的言論予以保障,是對政治性言論的嚴重干預,也違反比例原則,已違反憲法障言論自由的意旨。

31件釋憲案中,有20案由法官聲請;多位法官認為公然侮辱罪在實務上偵辦標準不明,不符合明確性原則,只好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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