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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兇惡犯該不該用重刑?日本愛的法律、韓國刑責年齡、美國「超級掠奪者」的難題

報導者

發布於 2024年01月07日12:19 • 文字/張鎮宏;核稿/方德琳、李雪莉;責任編輯/張詩芸、陳思樺

2023年的新北國三生殺人案,讓台灣社會震驚於校園暴力的悲劇,更掀起一波針對少年犯罪,特別是殺人、強盜、妨害性自主、縱火等重大兇惡犯罪的嚴懲化。但對於青少年犯罪暴力化的擔憂,乃至於嚴刑峻法制裁少年犯罪的訴求,其實也在世界各國引發同樣的爭辯。
像是曾因數起重大少年兇殺事件震驚全國甚至亞洲的日本,至今仍在辯論《少年法》如何兼顧矯正少年與保護被害人的正義平衡;因為韓劇《少年法庭》與《黑暗榮耀》而掀起社會爭論的韓國,正在為降低少年刑責年齡的修法而困擾;而曾一度為了壓制少年犯罪而祭出嚴刑峻法的美國,雖然至今仍持續會對少年犯判處終身監禁,但從中加劇的冤獄、種族歧視與矯正失敗問題,又為何造成得不償失的負面苦果?

1997年3月16日傍晚,國中一年級的山下幸太,剛結束棒球社的例行訓練,他一如往常地返回神戶市須磨區的家,期待著爸媽與10歲的妹妹山下彩花聚在飯桌前,等待幸太一起開飯。但離家門愈近,幸太就愈覺得心頭一緊──因為本該熱熱鬧鬧的家裡,竟然空無一人,大門上更夾著一張潦草的紙條,他認得那是媽媽的筆跡:

「妹妹受了重傷,爸爸媽媽現在正趕去醫院。」

20多年後,接受《神戶新聞》專訪的幸太,對於那天的畫面仍記憶猶新。他還記得自己急忙拜託鄰居帶自己趕赴醫院與爸媽會合。一路上,幸太更試著說服自己「外向的彩花應該又調皮了」,大不了就是摔傷手腳、或有傷口要縫合,身為哥哥自己之後一定要好好說她一頓。

但走入加護病房的幸太,看到的卻是妹妹遭到鐵鎚重擊、腫脹得難以辨識的臉。「我一看見彩花變成這樣,忍不住放聲大哭。」幸太一直禱告妹妹能甦醒康復,但10天之後,彩花仍不治身亡。

彩花的死,讓山下一家陷入極端痛苦,他們無法面對至親的逝世,更無法理解為什麼有人狠心以此手段殺死只有10歲的小孩。但兩個月後,在附近的一個小學正門口,卻發現了另一名受害者、年僅11歲的國小男童土師淳的遺體。殘酷的犯案手法震驚全國,日本警方因此全力動員,並在一個月後逮捕年僅14歲的連續殺人犯「少年A」。

這起驚駭全球的少年殺人事件,在日本被稱為「神戶連續兒童殺傷事件」。造成2死1重傷的少年A,因為低於當時日本少年犯的刑事責任門檻,被移送少年感化院接受專門的精神治療,直到2005年獲釋重返社會。

但少年A案卻成為日本對應少年犯罪的分水嶺,除了促使日本大幅修改《少年法》,更從此激起日本社會對「少年犯嚴罰化」的不斷爭辯。

日本:「愛的法律」為何讓現今社會無感

日本現代採用的《少年法》,是從1949年開始實行。當時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不久,戰敗且社會殘破的日本,不僅糧食短缺、百廢待舉,因為戰爭而失親、失學、失業的兒童青少年,此時更因生存所逼而大量觸法,一度成為戰後日本難以面對與處理的社會問題。

於是,在駐日盟軍總司令部(GHQ)的指導下,戰後日本政府也引入了西方福利國的概念,並以保護優先主義制定了戰後的日本《少年法》,適用於未滿20歲的未成年人。相較於懲罰少年犯,《少年法》更著重於以矯正、教育、援助、保護等方式,保障並輔導未成年人的健全成長。《少年法》目的並非懲戒或隔離少年犯罪,而是期待「未成年者的人格可塑性」,希望透過感化教育,讓身心發育未完全、且尚無法對個人行為負起完全責任的犯罪少年,能夠早日修正自己的不當行為,最終回歸正常社會──正也因此,戰後的日本《少年法》,一度被法界稱作「愛的法律」(愛の法律)

然而《少年法》上路後,日本仍有很長一段時間受少年犯罪所苦,因為日本的經濟與社會結構在戰後復甦期出現了劇烈改變,少年犯罪的數量與比例,更在1980年代隨日本的經濟高峰而攀上犯罪巔峰。這種不安的攀升一直持續至1990年代,隨著日本社會人口結構的穩定,少年犯罪率才開始大幅下滑。直至20年後的今日,*日本少年犯罪數與犯罪人口率,一直維持在穩定減少的長期趨勢。

*日本少年犯罪數與犯罪人口率:日本法律的「少年」定義,為所有「未滿20歲以下者」。其中18~19歲為「特定少年」,除了擴大刑責範圍外,在重大案件中也不受《少年法》隱私保護、可被揭露身分資料;14~17歲為「犯罪少年」,可依涉案情節被追究部分刑責;13歲以下則為「觸法少年」,不追究刑責但可被送至少年院感化保護。

事實上,從2003年之後,日本少年犯罪率與犯罪人數都一直處於穩定下降的趨勢。以2022年為例,少年刑事犯罪人口率每10萬人中只有193.3人,但2003年卻是每10萬人中1,552.9人;若以少年*兇惡犯的人數而論,在發生少年A事件的1997年度共記錄有2,263起兇惡犯事件,但在2022年僅559起。

*兇惡犯:日本刑法中的兇惡犯,主要指殺人、強盜、性侵、縱火等四種罪行。

少年刑事犯罪人口率的屢創新低,一方面反映了日本治安的穩定,二方面也反映了社會各項政策對兒少支援的重要性。矛盾的是,在少年犯罪率大幅降低的同時,以少年A為開端的數起重大少年殺人事件,卻加劇了輿論要求日本政府修改《少年法》、嚴罰少年犯罪的社會壓力。

2000年以來,日本政府多次修改《少年法》,包括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6歲下修至14歲,對於重大犯罪的刑事起訴範圍也多次擴大。儘管在這段期間,日本的少年犯罪率與重大殺人事件的數量持續下降,但根據日本政府2015年所做的全國民調仍有78.6%以上的日本國民做出與現實狀況相反的理解陳述、認為「日本少年犯罪正比過往大幅增加」。

1997年6月10日,在日本的神戶,由於連續兒童殺傷事件的兇手當時仍未被逮捕,家長和老師每天分組陪同孩子上下學。(攝影/AP Photo/Koji Sasahara/達志影像)

日本輿論之所以認為「少年犯罪問題嚴重」、「少年犯罪兇暴化」的原因,與1990年末起以來,日本傳出的多起重大少年兇殺案有關。其中,像是1997年的少年A事件為代表,其手法之殘酷不僅引發新聞報導的高度關注。

「為人父母的我們,只想知道『為什麼我的孩子會被殺死?』」

在神戶連續兒童殺傷事件中,死者土師淳的爸爸土師守,就一直是推動《少年法》修法、並不斷呼籲日本政府更重視被害者權益的意見領袖。

在保護優先主義的概念下,無論是在刑事責任還是民事求償,《少年法》往往無法顧及被害者家屬所期待的「正義」。

被害者的不滿與質疑:少年犯真的懺悔了嗎?

「每當有重大刑案發生時,總會激起社會的焦慮情緒並要求司法予以嚴厲懲罰。但事實上,更嚴厲的懲罰制度,並不能有效預防青少年犯罪,」日本資深的少年法律師多田元解釋,《少年法》的核心是為了確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因此負責案件的家事法庭,在審理少年案間時往往更注重的是當事少年的成長經歷與環境,並非單只考慮犯罪的結果。

多田元表示,在他處理兒少犯罪的數十年間,幾乎每一件重大少年刑事案件的加害者,都曾經遭遇家庭虐待或學校霸凌。以2023年日本法務省公布的年度《犯罪白皮書》為例,因案被送入少年院的收容少年裡,約有6成曾遭遇家庭暴力,近9成曾目睹親人長期遭到家庭暴力。多田元強調:「這些少年犯雖然是他們個別犯罪行為中的加害者,但在此之前他作為『受害者』的經歷,在《少年法》裡也不容忽視。」

「在透過檢討『犯罪為何發生』的原因和背景後,司法系統固然會給犯罪人合理的懲罰,但在這個過程中,我們鼓勵少年正視自己的過錯、了解自己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傷害,最後再由大人們一起幫助他們彌補錯誤──這才是《少年法》的宗旨,」多田元表示。

但「少年犯罪被害當事者協會」的創辦人武瑠璃子,卻以個人經歷抱持質疑立場。1996年,武瑠璃子16歲的長男武孝和,在校慶活動裡,遭另一名他校的17歲學生殺死。事件之後,武瑠璃子遂聯合多名處境相同的被害者遺族,創立少年犯罪被害當事者協會,試圖為相關處境的家庭提供各種法律、心理輔導與政策建議等服務。

「過去20多年來,我們協會裡大概有35個家庭,因為少年犯罪而痛失親人,」武瑠璃子表示,「在35個殺人案件裡,大約有160個少年犯的加害者──但在他們之中,卻從來沒有任何一人是發自內心、主動前來向遺族懺悔致歉。」

「我至今仍無法諒解的是,審理我兒子案件的家事法庭告訴我,『少年法庭的任務不是處理案件事實,而是思考犯錯少年未來該如何重拾生活的地方。』這句話讓我覺得:我死去兒子所失去的人生,難道就不重要嗎?」武瑠璃子說。

土師守與武瑠璃子等被害遺族倡議者皆認為,日本《少年法》過於著重對少年犯的保護,卻忽略了被害者的公平與正義。為了保護少年當事人隱私與未來的訴訟不公開性,時常排斥了被害者作為當事者的知情權。許多犯罪少年最後沒有履行民事賠償,甚至連犯罪者最後有沒有真正懺悔、感化得到什麼結果,被害家庭都無法知道,這讓被害家庭們感到似乎被法律盲點所犧牲,質疑司法制度只保障了少年犯的重生機會,卻把被害者與遺族們的終生痛苦留在了原地。

事實上,土師守所代表的角色,也反映了在少年犯更生過程裡,被害者的處境總是極為矛盾。土師守本人非常排斥與殺死自己兒子的少年A直接接觸,但另一方面卻又希望加害者必須對受害者展示懺悔與贖罪的態度。一來一往之間,要如何在兼顧《少年法》保護優先主義與避免被害者遭遇二度傷害之間達成平衡,亦成為日本的另一考驗。

像是2023年底,日本法務部就準備與多個被害者協會一同合作,再進一步擴大推行對少年院的「被害人心情等傳達機制」──其基本做法,即是將犯罪被害人生前的故事、與其死後的遺族心情與遭遇,透過少年院的刑務官或法務教官,轉達給少年院裡的少年罪犯。藉由這樣理解與轉達的過程,一方面期待更深化對少年犯的感化教育,被害者協會也希望以此留下檢驗資料,確認在理解眾多被害者故事後,這些犯罪少年是否真的學到了足夠的反省與懺悔。

韓國:刑責降低1歲之爭,韓劇爆紅連動的觸法少年之辯

與日本類似的社會爭論,也同在鄰近的韓國發生,這一方面是因為幾部同期紅遍全球的韓國影劇作品《少年法庭》與《黑暗榮耀》,不約而同地以韓國過去幾年現實發生過的未成年暴力犯罪事件作為背景題材;二方面也是2022年底,韓國法務部提出修法計畫,欲將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從現行的14歲調降至13歲,此舉不僅涉嫌違反韓國所簽署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更進一步引爆韓國社會的倫理爭辯。

主張推動修法的韓國政府說法是,隨著時代的變遷,韓國社會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出現了明顯的「低齡化」與「殘酷化」的跡象;但現行的韓國《少年法》自從1953年頒布迄今,都不曾有過重大修改,這也讓政府在打擊少年犯罪時,面臨許多「不符時代現實」的限制。

在韓國,少年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以14歲為界:14~19歲為「犯罪少年」(범죄소년),可依涉案情節判處刑事處罰;10~13歲則為「觸法少年」(촉법소년 ),不可追究刑事責任,只可送少年觀護所 ,最多接受感化教育2年。

但韓國法務部表示,儘管受少子化影響,韓國兒童人口不斷減少,13歲以下的犯罪行為卻明顯增加。在2017年觸法少年的犯罪通報只有7,897件,但到了2021年卻爆增至12,502件,5年之間增幅高達58%;與此同時,13歲以下觸法少年的暴力犯罪率,也從2005年的2.3%,上升至2020年的4.86%*(註)。為了有效遏止少年犯罪低齡化的歪風,並填補法律力有未逮的正義缺口,韓國法務部近期才準備修法向下擴大對少年犯的懲罰。

*(註):韓國法務部的「觸法少年暴力犯罪率」,並沒有公布原始資料,僅表示來源是檢察總長報告。其基本算法為:四大暴力(殺人、強盜、性侵、縱火)犯罪數/總犯罪通報數。然而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反對意見書,卻指責法務部的暴力率數據「原始來源不完整」,因為韓國警察廳、韓國檢察廳、韓國大法院行政處的對於觸法少年的犯罪案件統計,出現數據不一致的現象。但對此,法務部則辯解,強調這是因為觸法少年無法追究刑責,導致機關之間通報在條存在漏洞,這也是《少年法》修法籲補破網的目的之一。

韓國的少年犯罪專家、現任法務部人權局局長承在玹(승재현)認為,在現行《少年法》的規定下,未滿14歲的少年被視為不具備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近年來,韓國卻屢屢傳出13歲以下的重大社會案件,犯罪集團也特別鎖定少年為吸收對象。不少觸法少年的暴力案件裡,當事少年犯甚至會公開挑釁檢警,稱自己「是受法律保護的孩子,就算殺人也只需要進感化院兩年」,這些案件不斷重演挑起社會對於《少年法》的質疑,也讓面對少年犯罪數字不斷提升的韓國法務部極感壓力。

主張少年犯罪嚴罰化的承在玹強調,降低少年犯罪的刑責年齡,並不代表「少年犯罪與成人同罪」,而是要反映「新時代的社會現實」──韓國每年的少年犯罪事件裡,約有四分之一的涉案者是13歲以下少年,再加上社會結構轉變,這都使修法變得迫切。

「70年前《少年法》頒布時的13歲少年樣態,和如今韓國社會的13歲少年樣態,能夠相提並論嗎?」

承在玹強調,所有的法律都是基於社會共識的結果,在《少年法》頒布的1953年,韓國社會幾乎沒有13歲以下的殺人犯、性侵的兇惡犯罪,但如今少年犯罪不僅變得更聰明、更強壯、更暴力,少年兇惡犯更是定期登上社會頭條的駭人問題。

以兒童發育差別為例,韓國法務部指出,2019年首爾地區13歲少年的標準體型為167.8公分、60.9公斤,這比1975年的同齡少年身材高17公分、重20.6公斤。這些體型差異都讓少年犯罪的暴力程度與殺傷力,遠比過去更為嚴重且難以忽視。

然而韓國法務部的修法建議,卻接連遭到韓國國家人權委員會與*大法院行政處的公開反對──其中,國家人權委員會就質疑法務部的修法依據存在「數據偏頗」,因為在2017年~2021年間,韓國觸法少年犯罪通報數量雖有增加,但其中案件數量上升最明顯的年分,卻都集中在COVID-19疫情開始之後、韓國社會與經濟變化最為極端的幾年間。

*大法院行政處:大法院即韓國最高法院,大法院行政處則是管理各級法院行政問題的單位。

除此之外,13歲以下犯罪的暴力案件雖提升,但罪行大多增加在竊盜案,暴力犯行最重的四大犯罪──殺人、強盜、性侵、縱火──的同期數量,仍維持在每年400~450件之間;其中,罪行最重大的殺人事件,2017~2021年間有9名13歲以下的觸法少年因*殺人案被送至感化教育;換言之,儘管14歲以下犯罪案量有所增加,但仍無法有效證明韓國的少年犯罪正大幅走向低齡化、殘酷化的控訴現象。

*殺人案:其中2018年3起,2019年4起。

《少年法庭》藍本的法官:下修刑責年齡,不如延長少年保護的期限

承在玹強調,降低刑事責任年齡門檻,只是給司法單位一項「懲戒/隔離少年兇惡犯」的有力工具,並不代表所有13歲少年犯都會被刑事起訴,亦不會改變《少年法》以保護兒童青少年、輔導感化教育為主的核心宗旨。

然而曾長期擔任少年法官、個人故事更成為影集《少年法庭》設定藍本的「少年犯教父」千宗湖(천종호),卻對於《少年法》調降刑責年齡抱持高度質疑。千宗湖並不否認少年犯罪的兇惡化或犯罪嚴重性,但他認為目前的修法方向只是治標不治本:

「刑責年齡調降至13歲後,我們一樣得面臨12歲殺人、11歲性侵的下一層問題。」

千宗湖認為,在兒少犯罪的處置中,政府應該優先投入於矯正與感化教育,因為韓國目前的少年犯再犯率超過30%,許多少年犯被送入保護管束沒多久,就被送回充滿問題的原生家庭,繼續遭遇貧窮、虐待。如果輔導與社福資源無法有效與即時的從中介入,犯罪少年永遠無法擺脫惡性循環。

除此之外,降低刑責門檻雖然擴大懲罰了少年兇惡犯,但韓國目前全國只有一座少年監獄,在缺少年齡區隔、感化教育分級的狀態下,這也將加劇少年矯正單位的壓力,反而讓少年監獄成為下一代犯罪集團的黑幫養成所。

千宗湖建議,作為替代方案,韓國法務部應該考慮延長少年保護的期限:

「例如13歲以下若犯下殺人罪,就將留在少年矯正學校直到成年,這或許可以作為處理少年暴力的替代方案。」

他強調,少年犯的道德觀念、責任感與對未來的人生展望都還處於探索中的浮動期,許多對於成年人具有嚇阻力的嚴刑峻法,大多無法對他們起到有效的嚇阻作用。然而感化教育作為補救措施,卻可能因為一個少年的假釋官真心關懷、幾頓餐點的溫飽,而從此改變一個歧途少年未來數十載的人生,因此哪一個方式需要更多的投資與政治支持,也就不言而喻。

「如果修法降低刑責年齡,但遏止少年犯罪的成果卻不到公眾的期待,那接下來我們是不是要進一步懲罰12歲少年、10歲少年、甚至7歲少年?」千宗湖說:

「到最後,我們只會把少年更生的大門愈修愈窄,與《少年法》挽救下一代的宗旨背道而馳。」

美國:兒童犯法與大人同罪?「超級掠奪者」迷思骨牌效應

2001年2月9日,亞利桑那州的托哈奇青少年拘留中心(Tohaci Youth Detention Center),一名美國青年看向牢房的窗外。 (攝影/AP Photo/Matt York/達志影像)

在韓國的少年犯嚴罰化爭辯裡,另一個極端爭議的國家案例,也不斷成為媒體比較、甚至提醒討論的案例:美國與他們的「超級掠奪者」(Superpredators)迷思。

美國是世界上唯一個簽署、但卻拒絕履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國家。在2005年以前,美國都還會判處少年犯死刑,至今也是唯一仍准許判處18歲以下少年犯終身監禁不得假釋的(Juvenile Life Without Parole)的法治國家。

美國的少年犯罪問題,最早始於19世紀末期,由於都市化與工業化的經濟快速發展,城市裡大增的兒童人口與貧窮問題,讓美國開始重視少年犯罪與矯正教育──例如前述的日本戰後《少年法》,發展初期也曾相當借重美國的司法經驗。

但隨著都市經濟與犯罪型態的轉變,自1980年代開始毒品與槍械問題,開始讓美國的暴力數量大增,少年案件的數量也因此暴漲。在此期間,美國各地為了壓制犯罪與維護社會秩序,對於少年犯罪的處置態度,也從更生目標(rehabilitative)轉向應報目標(retributive),執法手段與刑度也更為嚴厲。

然而真正的關鍵轉折卻出現在1995年,普林斯頓大學政治系教授迪尤里奧(John DiIulio)向美國社會發表了一篇極為驚悚且令人恐懼的警世報告,他以人口結構、犯罪趨勢組建起一爭議模型,強調美國社會即將被「少年犯罪的禍害所淹沒」,並預計在15年內,美國的少年犯罪率將暴增2倍,暴力與殘酷的失序浪潮將顛覆美國社會的穩定。

迪尤里奧教授分析認為,在眾多少年罪犯中,有6%屬於「無父、無神、無業」的極端暴力分子,他們視人命如草芥、且與50%少年犯罪有關──而這關鍵的6%,也被迪尤里奧稱最為「超級掠奪者」,若不加以取締、制裁與隔離,這群超級掠奪者將趁著社會結構改變與城市化的趨勢,讓21世紀的美國成為暴力犯天堂。

「超級掠奪者」很快地成為全美關注的聳動名詞,無論是新聞理論、政壇焦點,都開始放大對少年犯罪蔓延的恐懼,就連形象偏向自由派的希拉蕊(Hilary Clinton),當時亦曾大肆宣傳這一說法,「這些人不再只是孩子,他們已經變成沒有良心、泯滅人性的『超級掠奪者』,我們可以慢慢研究他們為何變成這樣,但首先我們必須採取行動,大力執法讓他們聽話。」

在超級掠奪者恐懼的加持下,美國各州不僅開始加強針對青少年的執法行動,各種量刑、判決也都開始走向最嚴厲懲戒,甚至讓將少年暴力犯視為成人罪犯,直接送入成人監獄。於是,超級掠奪者的控訴,降低了少年犯被刑事起訴的門檻,並讓數十萬少年陷入了沒有更生回頭路的重刑困境。

但事實上,由於經濟狀況的改善與毒品犯罪的緩和,美國的青少年犯罪率從1995年──也就迪尤里奧發明「超級掠奪者」一詞的同時──就已經開始穩定下降,而社會感知與數據出現落差,是因為美國槍枝管制的鬆綁,讓犯罪殺傷率與致死率變得比起以往更高。

儘管多年過後,迪尤里奧早已承認自己當年的推論失準,並對於「超級掠奪者」一詞被炒作誤用感到懊悔。但超級掠奪者的迷思,也造成美國司法一連串悲劇式的骨牌效應。因為在社會強硬要求重懲少年犯的同時,不僅造成大量的冤案或過重判決,許多假釋案件與緩刑案案件也出自於輿論對於超級掠奪者的恐懼,而被不合理地駁回。

更嚴重的是,超級掠奪者將少年犯罪貼上了不可理喻、無法教化「非人化的標籤」,這轉移了大眾對於少年犯罪結構因素的同理心,從而打擊了社會對於少年更生、輔導教育的支持與信心。除此之外,超級掠奪者理論也加劇了美國檢警對於有色族裔──特別是黑人的差別歧視──包括量刑較重、被捕率更高等,最終結果亦加深了美國種族衝突與社會階級的嫌隙。

如今,超級掠奪者理論已被美國法界視作為重大錯誤,因為它嚴重干擾了美國社會對於少年犯罪的包容態度,進而讓觸法少年更難有浪子回頭、以及選擇第二人生的機會。

而當這群從青少年時期,就已確定自己被整個社會放棄,未來漫長數十年的人生,也都只會愈走愈窄,最後成為無所期待、無所失去,因而對於殘酷暴行不再有所猶豫的「無敵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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