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70年12月以前,中華民國政府對釣魚臺主權的歸屬,一直都沒有表明立場,到美國和日本要簽署「歸還沖繩協定」,想把釣魚臺也一起打包的時候,才發表正式聲明,對美國沒有和有關盟國協商,就把琉球交給日本,表達了「至為不滿」,又對美國要把釣魚臺的行政權,跟琉球一起移交給日本,重申中華民國「堅決反對」的立場。
之所以會一直猶豫,實在是因為當時,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席位岌岌可危,外交處境「艱難微妙」,所以在美國要把琉球群島跟釣魚臺打包送給日本的問題上猶豫。畢竟外交政策,本來就會隨著國家處境而有所調整。但是世人可能不知道的是,其實日本對釣魚臺只有管理權,美國把釣魚臺交給日本管理,並不影響任何一方,對釣魚臺主權的主張。
美國將釣魚臺跟琉球「打包」送給日本
1945年,日本表示願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向盟國投降。這個宣言的第8條指出,「開羅宣言的協議將必實施,使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第3條指出,將琉球群島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以美國為管理當局。
但美國並沒有把這些島嶼,交給聯合國來託管,原因除了美蘇冷戰的戰略考量,擔心在遠東重演東、西德分割的模式以外,美國跟日本都很害怕,一旦交給了聯合國託管,依據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將會讓託管地走向自治或獨立。因此美日雙方決定,日本對琉球群島保有「剩餘主權」。主權者在租借或抵押期間,所擁有的即為剩餘主權。這是對領土未來回收,割讓或再度轉讓的根本權利。主權跟剩餘主權是一體的。也就是說,如果承認了剩餘主權,也表示承認了主權。
中華民國政府對日本的「剩餘主權」,也不是完全同意。當「舊金山和約」生效以後,1953年8月,美國國務卿杜勒斯訪問日本宣佈,把琉球群島裡面的奄美群島,交還給日本統治。消息傳回臺灣,各縣市的民眾團體紛紛舉行抗議活動、發表抗議文字,掀起一股抗議美國的風潮。這些抗議活動認為:琉球群島長久以來,都是中國的藩屬,歷史地理跟民情習俗,也都跟中國有著密切的關係,雖然是被日本給佔據了,但是中華民國從來沒有承認過。美國把琉球群島裡面的奄美島,交給了日本政府,有違波茨坦宣言的精神,也跟舊金山和約第3條規定,琉球群島由聯合國託管的原則不符。
關於波茨坦宣言第8條的解釋,中華民國政府認為,「日本的主權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之內」,琉球群島就是應該由「吾人」,也就是盟國,當然也包括中華民國來共同決定歸屬,不能由美國片面來宣佈決定。 但是也有國際法學者認為,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就是所謂「主要盟國」所做出的決定,在內戰中慘敗,退守臺灣的中華民國,似乎已經沒有權力,再對琉球群島提起爭議了。
1953年11月6日,在臺北市的中山堂,時任外交部長葉公超,在第一屆立法院召開的秘密會議上面,報告了琉球群島,以及中華民國主權的相關問題。 葉公超指出,近代的領土概念,是不能把過去曾經對我國進貢稱臣,就當成屬於我國領土的根據。如果要用冊封作為主權根據的話,恐怕在國際法跟國際慣例上,都不容易成立。而且美國認為,奄美島不在沖繩縣的行政區域,它們是分開的。事實上自從光緒5年,也就是1879年以後,當時的清政府,還有繼承滿清的中華民國政府,對這種行政上的劃分,也沒有提出過任何抗議。
根據開羅會議的條款,日本在1914年以後,用武力所取得的太平洋島嶼,都不能夠再還給日本。日本侵佔琉球是在1879年,這顯然在1914年以前,這是一個事實。在開羅會議上面,中華民國並沒有提出對琉球有領土方面的要求,但是因為歷史跟地理上的關係,要保留我們對琉球的命運有決定性的發言權。中華民國不希望把琉球歸還日本,我們同意由聯合國來託管,也不反對在局勢穩定以前,由美國來管制。但是中華民國的終極目的,是要讓琉球獨立。中華民國雖然沒有在「舊金山和約」上簽字,但是我們的「對日和約」裡面,曾經明訂適用「舊金山和約」,所以「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對中華民國也有拘束力。
最後葉公超表達了政府對琉球群島爭議的原則立場:「現在我政府對琉球問題的態度是,除奄美島以外,其他一切維持現狀,這是目前最有利的辦法。等將來我們有力量的時候,再根據理由對琉球歸屬問題加以處理。」也就是說在現階段中華民國主張,由美國繼續託管琉球群島,不得交還給日本統治,一切等到將來,也許是等到反攻大陸成功以後再來決定。
戰後美國對日本的佔領政策,大體可以分成三個階段,首先是1945年8月,到1947年年底的懲罰期,嚴格執行「波茨坦宣言」時期,盟國對日本政策的共識,是這個時期的特色;第二階段是1948年1月到1950年6月,韓戰爆發前夕的溫和期,也是放棄懲罰政策時期,改以恢復日本經濟常態,為這個時期政策的特色;第三階段是1950年6月韓戰爆發,到1952年4月「舊金山和約」生效,這是要讓日本恢復獨立的援助期,包括「日美安保條約」的簽訂,化敵為友、建構了日美同盟體制,讓日本成為美國在遠東的主要盟邦。美國歸還奄美島,已經是第三階段以後的事了。這時退守臺灣的中華民國,在毛澤東一定要「解放」臺灣的武力威脅之下,只能說是自身難保,但我們還是想用歷史,地理、文化等因素來說服美國,這顯然是有點不現實的。終於到了1969年11月,時任美國總統尼克森,準備在1972年把琉球,連帶著釣魚臺列嶼歸還日本。
釣魚臺爭議引爆
1965年8月,時任日本首相佐藤,訪問沖繩發表「那霸宣言」說「沖繩一日不歸還祖國懷抱,對日本國民而言,就沒有所謂『終戰』的一天」。後來佐藤訪美,美日兩國發表「美日共同聲明」,尼克森同意在1972年,完成歸還琉球的手續。日本政府也主張,釣魚臺島嶼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主張日本對這些島嶼具有「主權」,日本希望在1972年,琉球歸還的同時,「歸還」釣魚臺列嶼。日本對釣魚臺的上述主張,基於1896年的天皇敕令,把釣魚臺列嶼劃入沖繩縣裡面;以及日本國民古賀辰次郎,在1896年向日本政府,租釣魚臺列嶼為期30年,以及在1930年,向日本政府買下這個島嶼,目前島嶼由他的兒子,古賀善次所擁有。美國國務院支持日本的主張。
1970年9月,中華民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認為日本提出的理由不能接受。日本在1879年吞併琉球的時候,並不包含釣魚臺列嶼在內。日本天皇敕令,以及釣魚臺出租給私人,是在1896年的時候做的,也就是日本根據「馬關條約」取得臺灣,以及其「所有附屬各島嶼」的第二年。天皇敕令是日本政府佔領臺灣,以及琉球後的一項內部行政措施。
其次是中日兩國在1952年4月簽訂了和平條約,當時日本放棄對臺灣、澎湖和其他在1895年以前,附屬於臺灣各島嶼的一切權利、名義和要求。中華民國政府認為,「其他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在內。而古賀辰次郎家族是在1896年,向日本政府租借,以及在1930年購買釣魚臺列嶼,是當時日本政府的內政處置,並不能在任何方面,變更釣魚臺列嶼的法律地位。基於以上原因,中華民國政府無法接受,日本對釣魚臺主權的主張。希望美國政府充分注意,中華民國政府的看法跟主張。
1970年9月21日,外交部召開了「釣魚臺列嶼專案小組」第一次會議,為行政院院長嚴家淦向立法院報告,怎麼回答釣魚臺的問題做準備,結論是嚴院長如果積極主張對列嶼的主權,等於採取關門態度,沒有迴旋的餘地,一定會導致台日雙方的僵局,所以建議只要「否定日本對該列嶼之主權,並主張維持我對該列嶼之正當權益」即可。(待續)
作者》龔與劍 參與1989年湖南益陽六四民運,後遭勞改2年。2012年組讀書會遭關切後來台。
留言 8
王耀宗AW
琉球王國自古以來皆不隸屬于日本!
琉球王國是一個獨立的國家!
琉球日本一邊一國!
16小時前
丞
西方列強為害世界300年
這就是真正的歷史原因
21小時前
James
文內提到 舊金山合約”失效” ,卻一直提新聞稿有效,例如 波茲坦宣言、開羅宣言…..所以新聞稿或者聊天記錄的有效性,大於 合約?
23小時前
楊恩旭
喔,可是現在釣魚台實質是老共海警控制的,所以這些歷史紀錄都是屁。
16小時前
暉
不惜一戰寸土不讓
1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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