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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吳淑珍南港案洗錢 更二審改判2年

NOWnews 今日新聞

更新於 2022年07月15日10:48 • 發布於 2022年07月15日04:59 •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妻子吳淑珍
▲扁嫂吳淑珍因在南港展覽館案中觸犯洗錢罪,15日被高院更二審判處2年。(圖/翻攝自陳致中臉書)

高等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更二審認定,前總統夫人吳淑珍、扁子陳致中、扁媳黃睿靚、扁嫂助理蔡銘均觸犯洗錢罪,今(15)日分別判處2年、1年、10月、4月,其中,黃睿靚獲法官宣告緩刑4年。可上訴。

高院審判長鄭水銓、陪席法官黃雅芬、受命法官李世華組成的更二審合議庭認為,吳淑珍因龍潭購地案收賄怕被發現,透過人頭帳戶匯到瑞士及香港的銀行,後來陳水扁為連任總統,需籌措競選經費,又要求蔡銘哲將1億元賄款先行匯回台灣的人頭帳戶,之後每天逐筆提領不超過100萬元的金額,分批搬運至總統府官邸。

更二審考量,蔡銘哲坦承犯行,加上吳淑珍就龍潭購地案犯收受賄賂罪及就南港展覽館案犯圖利罪,均經判刑確定,律師雖稱,珍誤認為政治獻金,無洗錢犯意,但不足採信;另外,陳致中、黃睿靚於原審坦承犯行,與卷內證據相符,夫妻2人對資金來源為重大犯罪所得,應有所認知。

更二審認定,吳淑珍有掩飾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判處2年,扣案洗錢的財物及孳息共美金299萬餘元沒收。蔡銘哲明知寄藏的財務是貪汙所得,處8月,褫奪公權1年,經減刑為4月,褫奪公權1年。

陳致中、黃睿靚共同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陳致中遭判處1年,併科罰金15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扣案的美金816萬餘元沒收;黃睿靚判處10月,併科罰金1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緩刑4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扣案美金816萬餘元沒收。

另外,更二審指出,因《會計法》99-1條已於今(2022)年6月15日修正公布,解除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國務機要計畫費用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並免除刑事責任。

因此,扁、珍、陳鎮慧被訴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印章(以上均為國務機要費案)及就國務機要費案犯罪所得洗錢部分。

▲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2022.4.8)
▲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2022.4.8)

馬永成被訴侵占公有財物、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偽造及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偽造印章部分(以上均為國務機要費案)。林德訓被訴侵占公有財物、行使變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以上均為國務機要費案)。

蔡銘哲、郭銓慶被訴有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指國務機要費案犯罪所得洗錢部分),因行為時間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其等行為後法律廢止刑罰,應依《刑事訴訟法》302-4規定,均為免訴判決。

扁珍的國務機要費案及洗錢案,一審時均遭判無期徒刑。陳致中、黃睿靚的洗錢案,一審時各判2年6月、1年8月,均併科罰金1.5億元,黃睿靚獲緩刑5年宣告、支付公庫2億元。馬永成、林德訓的國務機要費案,一審時各判20年、16年。陳鎮慧國務機要費案、洗錢案,一審時遭判7月,緩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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