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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階送件後可否繼續簽連署? 中選會:往例均無禁止也無罰則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5年04月30日13:12 • 發布於 2025年04月30日13:12
中選會。(資料照)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大罷免二階連署邁入尾聲,明起陸續有罷團將赴地方選委會送交二階連署書。對於送件後可否繼續簽署罷免連署,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受訪表示,「過往前例均無禁止或罰則等特別規定」,權責機關也無由查證也無法查考,基於行政慣例自我拘束的原則,採尊重前例,也採無差別待遇的處理原則。

陳朝建指出,罷免案一階提議並無簽署期間,僅有送件期日的規定,例如需民選公職就職滿1年後,才能開始提出。罷免案二階連署依「公職選罷法」第80條所定,既是徵求連署期間,更是各該罷免案的法定送件期限;至於二階連署送件後,則與一階提議送件相同,如有經查對程序未過提議或連署門檻者,依法則有補提機會,但補提則以1次為限,且也有補提的時限規定。

陳朝建表示,無論是一階提議或二階連署的補提名冊,都可能續行簽署,也有可能是查對後於補提期間簽署,不過過往前例均無禁止或罰則等特別規定外,實務上各該權責機關,無論是中選會、22個市縣選委會或其他機關均無由查證也無法查考,基於行政慣例自我拘束的原則,採尊重前例的原則,也採無差別待遇的處理原則。

陳朝建強調,選務機關今年2月間所收件的61件罷免案,仍基於行政慣例自我拘束的原則,採無差別待遇原則處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機關如選務機關就同類事件行使裁量權時,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即應受行政先例、過往累積事例的拘束,不得另為相異或不同的處理,這是行政慣例自我拘束的法律原則。

陳朝建也說,過往如何處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也無修法增訂規制或罰則的前提下,應當循往例處理,且今年各該罷免案的受理,也不會有任何差別待遇,這才符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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