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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北巿交警騎車肇事怒拔民眾車鑰匙 強制罪起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1年10月26日07:24 • 發布於 2021年10月26日07:24

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交通分隊陳姓警員,涉嫌騎警用機車突然左偏,導致同向併行的騎士閃避不及,後座乘客腳踝受傷。不料。陳姓交通警察突然暴怒,涉嫌命令方姓騎士熄火,還強行拔出車鑰匙。士林地檢署認為,陳姓警員涉嫌過失傷害,拔鑰匙行為涉犯強制罪,依法起訴。

起訴指出,陳姓警員今年3月25日下午3時許,騎著警用機車,在中央北路4段及大度路3段交叉路口突然左偏,方姓機車騎士載著吳姓朋友與陳員併向行駛,準備到路口待轉,因閃避不及兩車碰撞,吳的右腳踝挫傷。

方姓、吳姓市民指控,警用機車突然左偏才會撞上,造成吳的右腳踝挫傷,案發時警察命令熄火,方和警察理論,警察卻突然暴怒,拔出機車鑰匙不願歸還,直到其他員警到場,才把車鑰匙交給其他警察。

警方指出,依照北市警局規定,北投交通分隊警員發生行車事故,應由士林交通分隊警員到場處置,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檢方認為,警用機車的監視器證明,警員無故強制拔掉鑰匙。北市交通道路事故分析指出,陳姓警員騎機車向左變換行向為肇事主因,方則無肇事因素。陳姓警員坦承犯行,確實在交叉路口與方、吳2人發生交通事故,且動手拔掉方姓騎士的車鑰匙。

檢察官認定,陳姓警員雖為交通分隊警員,但駕駛機車肇事,就屬於當事人,若以警察身分要求2人出示證件處理交通事故「不免有球員兼裁判疑慮」,經考量方、吳2人在事故當下無犯罪嫌疑、無離開現場舉動,反而是「報警協助」陳姓警員「拔鑰匙」行為,難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盤查規定,認定陳姓警員涉犯強制罪,傷到腳踝部分則涉過失傷害罪,依2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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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記者蕭雅娟/攝影
台北市警局北投分局。記者蕭雅娟/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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