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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補習班老師猥褻男童195次 判3年6月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14日22:36 • 發布於 2022年06月14日22:36
補習班郭姓男老師猥褻未滿14歲男童195次,宜蘭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記者林坤瑋攝)
補習班郭姓男老師猥褻未滿14歲男童195次,宜蘭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某補習班郭姓男老師猥褻未滿十四歲男童一百九十五次,宜蘭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各處有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老師在二0一六年三月至二0一七年六月間,以每週三次的頻率,在補習班櫃台、茶水間、改作業處,伸入未滿十四歲男童褲內摸生殖器,其中一次則是在茶水間脫男童褲子猥褻,法院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次數計算,猥褻行為共計一百九十五次。

男童供稱,自己成績不好,常被打,而郭男是老師,令他很害怕,所以當下沒有抗拒;上國中之際,向父母要求更換補習班,才遠離男老師,高中寫作業時,在文中披露此事,事件才曝光。

郭姓老師否認犯行,經過測謊,三個問題中,二個出現不實反應,一個無法判讀。郭男辯護人辯稱,測謊鑑定外在因素影響眾多,且郭男個性內向,可能導致測謊結果與實際有差異,且其中一個問題,測謊單位難以判讀,是否真的是郭男說謊,有可疑之處,但法官認為,過程無瑕疵可言,未採信郭男一方說法。

法院認為,男童是未滿十四歲,思慮未臻成熟,身心仍處發展階段,郭男竟利用指導課業的機會,對男童猥褻,影響其身心健康和人格發展,應受一定程度的刑事非難,考量郭男過去無前科、未坦承的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郭男涉嫌對未滿十四歲者猥褻一百九十五次,各處有期徒刑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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