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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最高院退休法官當「公道婆」 彰銀經營權案終和解落幕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8月10日10:16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0日10:16

彰化銀行經營權之爭,台新金控告財政部毀約致喪失經營權,請求法院確認雙方契約關係存在,更一審判決台新金與財政部間契約存在,財政部應依約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案件上訴,台新金、財政部今達成和解撤回訴訟,糾葛17年案件終落幕。

最高法院指出,台新金、財政部均不服更一審判決,上訴第三審適逢調解制度上路,雙方去年7月2日合意移付調解,由最高法院退休法官阮富枝擔任調解委員,負責處理此案案情複雜的社會矚目案件。

最高法院表示,自同年9月16日首次調解至今,雙方當事人、律師團、決策人員眾多,加上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經無數次交換意見、調解,終於讓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共識,於今日成立調解,終讓纏訟多年、金額龐大的金融案件和平圓滿落幕,創造雙贏局面,也是最高法院調解制度的新典範。

台新金控2005年以365億餘元取得彰銀22.5%股權,成為彰銀單一最大股東,並拿下彰銀經營權。台新金控經營9年後,財政部不再支持台新金控掌握彰銀經營權,於第24屆股東會改選董事時,財政部與泛公股取得9席、台新金控3席董事,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2014年提起訴訟。

一審確認雙方有成立契約關係,但移轉經營權屬「一次性」,因此台新金要求更換三名董事無理。二審則認定,財政部和台新金控間的契約有效,判台新金控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財政部應支持台新金指派過半董事,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

更一審前年判決見解與前審相同,認定財政部持有彰銀股份為出售前、台新金仍為彰銀最大股東時,應支持對方指派的代表人當選4席普通董事,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經營權。案件上訴,雙方今天達成和解,撤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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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銀總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彰銀總行。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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