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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向警察借錢不成...基隆男值班台潑汽油想燒派出所!下場曝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4月15日10:16 • 發布於 04月15日07:49

圖文/CTWANT

基隆朱姓男子向員警借錢遭拒,在派出所潑汽油被制伏。(圖/CTWANT)
基隆朱姓男子向員警借錢遭拒,在派出所潑汽油被制伏。(圖/CTWANT)

▲基隆朱姓男子向員警借錢遭拒,在派出所潑汽油被制伏。(圖/CTWANT)

59歲朱姓男子去年10月到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南榮派出所,向員警借錢遭拒,不久後竟拿著裝有汽油的寶特瓶和打火機意圖縱火,當場遭值班員警逮捕。基隆地方法院宣判,將朱男依《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

判決書中指出,去年10月17日晚間8時許,朱男走進南榮派出所,向員警借錢,實則是索討財物資助,被員警拒絕後揚言「我會在這死給你看」,接著就離開派出所,9時許,朱男一手持裝有汽油的寶特瓶、一手持打火機重回派出所。

朱男一邊向值班警員聲稱他手中的是汽油,並將汽油潑灑於地面及值班台上,警員見狀迅速把朱男壓制並逮捕。

據了解,朱男工作不穩定且有喝酒習慣,過去曾多次向警員「借錢」得手,朱男在案發當天,先赴仁五路的第一警分局警備隊索討金錢遭拒絕,又走到南榮路上的南榮派出所索討被拒。

基隆地院法官指出,檢方認為朱男行為涉犯《刑法》放火燒毀建築物未遂罪,朱男在案發當天雖然潑灑了汽油,但沒有「點火」,且朱男的辯護律師認為,朱男行為是因為一時情緒控制不佳才導致,朱男既然沒有點火,也就沒有「放火未遂」,僅能認為是預備犯。

地院認為朱男犯有《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預備放火燒毀建築物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斷,考量被告犯罪起因、動機及家庭經濟狀況與教育程度,處以有期徒刑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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