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難懂、判決書像天書,是不少民眾的共同感受。也因此,近年有部分法律界人士發起「法律白話文運動」,並獲得民眾高度共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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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開始撰寫白話判決書的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其實不愛以「白話文」形容自己的判決書,他認為自己只是以較淺顯的文字,試圖讓一般民眾也看得懂。
陳欽賢的判決書長得什麼樣子?除了曾以「就像床組中被單枕頭套要用整套」來比喻法律的整體適用原則,他也曾經以淺白比喻,在某件判決中解釋法律上的「確定故意」與「不確定故意」:
「例如心裡知道近距離瞄準人家胸口開槍可能造成對方死亡,仍然對著人家的胸口射擊的情形,我們認為是確定故意。如果持槍的人沒有瞄準人家的身體,只是遠遠對著50公尺外的群眾隨意開了一槍洩憤,他知道子彈射擊出去後可能會打到人也可能不會打到人,但他還是開了槍,心想沒打到人也好打到人也沒有關係,這種情形我們就認為是不確定故意。」
不過對於所謂白話文的主張,法律圈的反對聲浪也不小,不少法律人認為並無必要,因為許多法律專業用語難以用太淺白的文字描述,太過白話會造成扭曲、誤解,或過於冗長。也有些法官認為撰寫口語話的判決要花費極大心力,以法官工作量過大的現實來說,根本不可行。
到底我們的法條跟判決書怎會長成這個樣子?別國的法條跟判決書也如此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解釋,我國的法律用語如此拗口,原因之一是民國初年立法之時,日本因明治維新已引進德國法,我國便派人去日本直接參考援用,有些法律文字直接引自日本漢字,而那些漢字並非真正中文字。
曾留學美國、有史丹佛大學法學博士的劉宏恩並說,其實美國也有著法條與判決書不夠淺顯易懂的問題,早自200多年前美國脫離英國獨立時,就有開國先賢對於英國的法條與判決詰屈聱牙頗有微詞,「我記得John Adams和Thomas Jefferson都曾公開批評過,不過他們的法律人仍是英國殖民時代訓練出來的,所以當然不會因為美國一獨立,法條文字和判決文的寫法就馬上有劇烈的改變。」
他說,但美國開國之初就有政治家及法律人注意到這個問題,因此像大法官Oliver Holmes就寫出許多即使非法律人也容易懂的判決,例如他解釋為何言論自由不能毫無限制:「你不能在黑暗擁擠的戲院裡面高喊失火」。
當然並非所有法官都寫得如此淺白,劉宏恩說,他在美國讀書時仍讀過許多充滿法律術語的難懂判決,不少法律術語至今仍使用拉丁文,但整體來說美國法院判決的論理清晰與說明完整的程度,確實優於台灣法院的判決。
「可是我要強調,這不是光靠『法律白話文』就可解決的。」劉宏恩說,這牽涉到法官的案件量負荷過重、法官助理的人力與能力、法律人在學校的訓練不足…等。
他說,美國近幾十年來的法律白話文運動有兩個特色,一是從法學院就開始訓練,幾乎所有法學院都會開設法律寫作課程,而且有一本幾乎是必讀的參考書:《Plain English for Lawyers》,這是一本教法律人如何寫得直白清楚的書。
「但台灣至今各大法學院幾乎都沒有開設『法律文件寫作』之類的課程,法律系畢業生從沒學過如何以文字撰寫法律、討論法律問題,他們寫出來的法律文字當然就是模仿過去判決書的傳統寫法。」
另外,劉宏恩說,美國的法律白話文運動並不只針對法院判決書,它會基於保護消費者,立法強制要求廠商提供給消費者的契約條款必須是一般消費者讀得懂的。卡特總統、柯林頓總統甚至頒布行政命令,要求所有聯邦政府機關所制定的規範條文,都必須清楚直白。
「如果法條本身不白話,光叫法官寫判決書要白話,恐怕很困難,因為法官必須依法審判,在判決裡要不斷引用法條。」他說,何況立法者是人民選出的,更該將法律條文撰寫得讓人民看得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