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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全國矚目!死刑合憲或違憲?憲法法庭激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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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4月23日08:06 • 發布於 04月23日01:50

直播即時摘要整理:洪婉珩律師(天晴和永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聲請人方訴訟代理人陳述

聲請人方主張死刑違憲。李宣毅律師從自己作為被害人家屬的出發,認為犯罪成因才是應該被追殺的原因,而死刑讓國家逃避照顧被害人的責任。李念祖律師接著表示死刑的目的是:第一,嚇阻理論,但是無法實證死刑的嚇阻力。第二,應報理論,但是死刑是酷刑,且實務上量刑不理性,法官也無殺人之權利,不能以殺制殺、以暴制暴。最後李劍非律師認為,基本權不能交給民意決定,死刑的存廢不是單純的是非題,應該問有無替代方案,我國的民意調查,再有配套措施的情形支持下,支持廢除死刑的民意明顯提高。我國許多研究都提出替代方案,德國及英國也有提出相關的配套措施可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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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法務部訴訟代理人陳述

法務部認為死刑合憲。理由如下:

1.憲法法庭向來都認為死刑合憲。

2.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形下,死刑不當然違反生命權。

3.人性尊嚴應該以現今一般人的理解出發,因此死刑並非當然違反人性尊嚴。

4.死刑不當然是酷刑,因為符合罪責原則,且是對個人自我負責的尊重。

5.死刑不當然違反比例原則,僅針對情節最嚴重之罪,是沒有其他刑罰可能適用的情況下,是刑罰上的最後手段性。

6.比較法上,日本跟南韓都不認為死刑違憲。

7. 目前我國適用死刑的罪名,包括殺人罪、強制性交(猥褻)殺人、強盜殺人、擄人勒贖殺人等,都是情節最嚴重的罪。

8. 死刑有特別程序保障,包含強制律師辯護、三審言詞審理、強制上訴、特別救濟程序,且實務上量刑存在判斷基準,並沒有恣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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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學者陳述

◆許家馨研究員

許家馨研究員認為死刑存廢是兩種價值的衝突,沒有必然的對錯,不適合由憲法法庭做出決斷:

1. 死刑無法透過法律論理確定的價值衝突,司法違憲審查者應審慎自制。死刑作為法定刑不當然違憲,對其他制度選項保持開放,但應該由立法機關選擇。

2. 如果死刑的嚇阻效應不能被證明,那無期徒刑的嚇阻效應是否就可以?審查標準何在?

◆黃丞儀研究員

黃丞儀研究員認為死刑目的似乎無法確定,就沒辦法說明死刑是否可以達成預設目的,而且共和國原則是刑罰的基礎,死刑違反共和國原則。

◆鄭善印教授

鄭善印教授認為死刑合憲

1. 人性尊嚴沒有明確的內容。

2. 死刑確實沒有威嚇力,但跟犯罪的多元原因有關。

3. 不能接受被告犯罪背後的社會成因,而不應判決死刑。

4. 整體而言也應該交由國民意志決定是否廢除死刑。

◆顏厥安教授

顏厥安教授認為死刑牴觸憲法

1. 死刑是酷刑

2. 犯罪除了考量個人責任,也要考量社會責任。

3. 引用康德、賴德布魯赫、Alexy、及凱爾森等歐陸法哲學家的論理進行論證。

4. 國家不應過度授權法官宣判死刑的權利。

◆賴永連教授

賴永連教授認為死刑並未違憲,只是提醒司法者要審慎使用。

1. 犯罪是對被害人的侵犯,因此要考量被害人的意見。

2. 死刑是刑罰的最後手段。

3. 民調雖然不是法官決定死刑與否的因素,但仍然可供參考。既然要考量民意基礎,就應該把死刑存廢交給立法機關決定。

◆謝煜偉教授

1. 死刑制度與是否廢除死刑制度是否違憲,不必然相關。

2. 人性尊嚴較為空泛、恣意,無法成為判斷死刑合憲與否的標準,我個人主張死刑剝奪人民生命權並非當然違憲,但他是特殊的例外狀態,無法在刑罰脈絡下正當化。只有個人過去的責任非難可以作為刑罰的正當化基礎,預防效果、心理撫慰作用、社會安全感的提升都只是應報理論下的附帶作用,不應該反客為主。

3. 在選擇是否執行死刑、何時執行死刑雖然不是完全沒有標準,但是充滿高度不確定性,且等待死刑執行及以槍決作為執行方法,可能構成酷刑。

4. 在死刑判決確定後、執行死刑前的收容,不是刑罰的執行也不是羈押,這樣的收容是違反憲法的明顯區隔原則。

5. 應該參考公政公約第36號的一般性意見,就刑法第19條第2項部分,應從「得」減輕其刑變成「應」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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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機關代表-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陳述

國家人權委員會認為廢除死刑是促進人類尊嚴、和人權進步發展的必要手段,理由如下:

1. 依據國際人權法認為生命權是所有權利的基礎,不允許減免。

2. 死刑與平等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禁止酷刑、生命權、人性尊嚴等憲法保障扞格。

3. 國際學者專家對於台灣的觀察,認為死刑恣意無法根除、死刑對犯罪率產生嚇阻效果。

4. 司法系統無法完全排除誤判風險。

5. 無助於犯罪原因的了解,死刑只是以暴制暴。

6. 援引立陶宛憲法法院前院長對台灣觀察提出之意見,我國應審酌國際公約保障人權

7. 遵守兩公約、和國際接軌。

鑑定團體代表-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陳述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1. 重大命案都會催生立法或修法,顯示民意相當重視這些重大命案。

2. 被害人家屬高達96.7%反對廢除死刑,75.6%不同意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可以免除死刑。

3. 社會共識難接受廢除死刑,還要多進行社會溝通。

聲請人方提問

◆李劍非律師詢問黃丞儀研究員、顏厥安教授:是否認同許家馨研究員把廢死與否定位為文化差異的觀察?就台灣獨有的死刑經驗跟華人文化有無差異?

黃丞儀研究員答:傳統肉刑的辯論長達3、400年,但是儒家文化都不是辯論中心。以台灣為例,原住民族沒有死刑文化,所以儒家文化不是唯一的考量。港澳也都長期沒有死刑,這些都是華人文化,但不能一概而論。回到台灣日治時期晚期沒有死刑,治安也是相當良好。

顏厥安教授答:文化上究竟是否要考量中國的傳統,就已經是先決問題。不要簡單的「打包」一個文化內涵,重點在於文化內部的價值判斷選擇,而不是中西文化的二元對立。文化上究竟是否要考量中國的傳統,就已經是先決問題。不要簡單的「打包」一個文化內涵,重點在於文化內部的價值判斷選擇,而不是中西文化的二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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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就死刑有無嚇阻效果,就此有無特別研究意見可以提供參考?

國家人權委員會答:研究報告指出沒有證據指出死刑有嚇阻效果,若國家無法證明死刑有嚇阻效果,就不應繼續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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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謝煜偉教授及顏厥安教授:社會防衛論的脈絡下,認為罪犯是社會的敵人,所以可以處以死刑,就此有何看法?詢問黃丞儀教授:是不是在任何狀況下,都不應該處以死刑?

謝煜偉教授答:基於社會防衛論的想法,不符合現在憲政秩序對刑罰想項的討論脈絡。

顏厥安教授答:文明國家即便對待敵人都應該遵守日內瓦公約。罪犯和敵人的國際人權法上的地位就完全不同,所以不應該以「敵人刑法」的觀念來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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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黃丞儀研究員:1.現在我國民主化多年,使否還需要擔心國家濫用死刑?

2.以國民地位平等的觀點來說,如何看待死刑與國家的關係?

黃丞儀研究員答:1.民主可能倒退,因此要永遠警戒國家權利濫用。2.死刑是帝制時期的遺跡,通常用來壓迫人民,因此在共和國原則下,應該保障可以更平等的去參與政治生活,不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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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國家人權委員會:如何理解公民權利公約對死刑的態度?

國家人權委員會答:公政公約第1條要求不應「恣意」判處死刑,但是依照研究報告指出,死刑無法排除其恣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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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詢問黃丞儀研究員、顏厥安:如何面對民意對於死刑制度的意見?有沒有司法自制的適用?

顏厥安教授:大法官就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而任命的,具有民意基礎,因此由大法官決定死刑問題並沒有太大問題。歷來大法官也做了很多決定也救了台灣民主,確實有鞏固民主的功能。

黃丞儀研究員:各國的最高法院或憲法法院,無論是否支持死刑,都沒有拒絕審查死刑的合憲性。刑罰是司法制度的一環,由大法官審查刑罰之一的死刑,並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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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法務部提問

◆法務部詢問許家馨研究員:憲法法庭應如何看待民意和菁英論述的對立?

許家馨研究員:本土民意、文化背景的討論描述仍然太少,思辯也還不足。應該是從現在開始去進行思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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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賴永連教授、許家馨研究員:美國Furman案和Gregg案為何有不同結果?

賴永連教授答:後案已改善了司法權的執行,主要是要以司法權的節制去維護三權分立。

許家馨研究員答:Gregg案多數意見認為要明辨當代社會的文明觀,所以要討論我國目前文化。刑罰不得與犯罪嚴重程度顯不相稱,只要不是殘酷、反人道就可以接受。應報也是可容許的目標,不與人性尊嚴相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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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賴永連教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堅持死刑沒有違憲的立場為何?

賴永連教授答:民意的滾動式檢討,是有可能未來廢除死刑的。也應該尊重各州的代議士決定,只有在反覆無常執行狀況下可以去做審查。立法機制做出死刑的存或廢時,司法都應該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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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鄭善印教授:對廢除死刑的反駁,是否能進一步說明?

鄭善印教授答:死刑有無過度殘忍,應該是共同體的基本信念,個人也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自我負責。現在死刑犯也都不是政治犯,兩者應區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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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許家馨研究員:2010南韓憲法法院認為死刑合憲,與南非憲法法院的認定不同,原因為何?

許家馨研究員答:死刑的嚇阻效用從1970年代爭論到現在,都不能證實有或是沒有嚇阻效力。韓國憲法法院採用罪刑相當性的思考,法院在審查的時候,思考罪與刑的對應,若聲請方沒有辦法證明這樣的對應不合理,就應該維持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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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賴永連教授:以無期徒刑不得假釋作為死刑的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賴永連教授答:以我國實證而言,徒刑也沒有犯罪嚇阻的效力,再犯率仍然很高。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就無法回歸社會,與監獄行刑法的制度目的不符。毋寧去量「緩死」比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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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許家馨研究員:西歐國家廢除死刑的領導思想為何?與我國有何扞格之處?

許家馨研究員答:人民是孤立的個人,還是一個共同體,是一個思考的關鍵點,這個才是共和國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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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詢問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被害人遺屬免於恐懼的自由被加害人侵害,是否可以進一步說明?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答:為了本次憲法法庭,協會做了90份問卷,以台南殺警案為例,被害人家屬表示希望國家正視被害人傷痛,且被告企圖脫罪,被害人不信任我國精神鑑定制度,另外被害人的人權跟加害人一樣都應該被保障。現在仍然沒辦法說服民意為何要廢除死刑,不應該為了廢死而廢死,以免造成更大反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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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詢答

◆蔡烱燉大法官、蔡彩貞大法官、尤伯祥大法官等三人,因為先前曾接觸過與本次死刑辯論相關案件的審理程序,所以迴避憲法法庭本案審理。今天早上10:00聲請人方聲請朱富美大法官迴避,憲法法庭中午決定駁回,繼續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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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

詢問聲請人方李念祖律師:

1.在證據確鑿、沒有誤判的情形下,如鄭傑案,是否仍認為死刑違憲?

2.替代刑罰和死刑比較起來是否更符合比例原則或人道?

李念祖律師答:羅馬規約規定的四個罪大惡極犯罪都比鄭捷案嚴重,但都沒有死刑的規定。

李劍非律師答:替代方案至少不會剝奪生命,但替代方案的選擇應該是由立法者另外進行討論。

詢問聲請人李宣毅律師:

是否能期待被害人家屬都更關懷犯罪成因?

李宣毅律師答:我選擇立場的基礎並非出於道德,而是根據憲法共和國原則。國家經歷過許多次重大犯罪後究竟有沒有學習到什麼?目前的討論都是假設被害人應該如何,但是目前都是感官被剝奪的情形,被動接收國家法律的制度。國家卻因為死刑的存在,卸除掉其他照顧被害人的制度。

詢問法務部:

1.若有替代刑罰,民意較同意廢除死刑,法務部有無看法?有無立法怠惰?

2.憲政秩序至今不宜改變過去死刑合憲的大法官解釋,原因為何?

3.謝煜偉教授認為死刑犯等待死刑執行的過程本身就是酷刑,有何意見?

法務部答:

1.立場是死刑不違憲,但死刑存廢可以跟民眾討論。也沒有立法怠惰,法務部有持續做死刑的民意調查,以及委託研究做替代方案以便跟民眾對話,例如終身監禁也要考量是否合憲。法務部曾修法提高無期徒刑的假釋門檻。以上都可以證明沒有立法怠惰。

2.從2008年以來,民調支持死刑的比例遠高於反對死刑。最高法院的審判程序相當嚴謹,以現況而言,死刑合憲。

3.死刑存廢涉及價值判斷,民意在此是一個法律價值觀,而不是單純的意見,而憲法法庭應該對立法的過程中保持耐性,並尊重立法機關的決定。4.因為法律制裁產生的痛苦,應該不是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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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富美大法官

詢問謝煜偉教授、許家馨研究員:我國暴露在地緣政治的戰爭風險,與死刑相關性的考量為何?

謝煜偉教授答:就戰爭法、軍事法如內亂、外患、戰爭等問題,即使依照戰時的法都要符合罪刑相當,不能脫離罪跟罰的關係。就我國現行沒有故意造成死亡結果的犯罪類型仍保有死刑,就是一種立法怠惰。

詢問許家馨研究員:

1.我國暴露在地緣政治的戰爭風險,與死刑相關性的考量為何?

2.對美國不斷演變的合宜標準測

許家馨研究員答:

1.現在戰爭罪的法律評價是否能與殺人罪一同評價,仍持保留態度,應該留給人民討論。最好是漸進式的探索國家的道路。

2.在立憲者原意中去找廢死的資源可能比較困難。

3.美國會觀察長期穩定的民意,以及專業團體、立法機關的意見,特別是各州意見,不斷演變的合宜標準是一個綜合的考量。但不能罪刑不相當或恣意的施加痛苦。

詢問黃丞儀研究員:

1.立憲者原意是否可以導出對於死刑的立場?或是只能靠現在的憲法解釋?

2. 對美國不斷演變的合宜標準測試能否進一步申論?

黃丞儀研究員答:

1.在制憲過程中,有考量濫用死刑的情形有納入考量。

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考量並不限於第八增修條文的殘酷及不人道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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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宗珍大法官

詢問顏厥安教授:

1.國家權力絕對界限的要求是不是應該保留給憲法決定?

2.以凱爾森的想法而言,憲法似乎不預設死刑的存廢,為何會得出死刑當然違憲?

顏厥安教授答:應該如何保留給憲法決定,也是一個問題,可能是憲法要明文規定,或是憲法有授權條款。而凱爾森強調,民主原則不只是純粹的多數決,而且價值相對論也不是價值虛無主義,在民主原則裡面也應該考量其他自由權利、公共價值。我國現行的憲法,應該透過憲法實踐去漸漸落實。

詢問許家馨研究員:國家權力絕對界限的要求是不是應該保留給憲法決定?

許家馨研究員答:在羅爾斯無知之幕下,在共和國原則、排除政治犯罪,並在窮盡道德想像力之下,仍然可以想像一個極惡的犯罪樣態,因此很難在一開始就設定國家權力的上限。

詢問黃丞儀研究員:釋字194、269、476解釋都宣示死刑合憲,中間經過何種變化才會得出現在死刑違憲的主張?若未來憲法法庭認定死刑違憲,如何看待過去已經執刑死亡的案例?

黃丞儀研究員答:釋字476號後有釋字499號去設定憲法修正界線,加上實質面向的共和國原則必須放置在我國民主化以來大法官透過憲法解釋和裁判建構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底下來進一步具體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重要基礎包括基本權利和人性尊嚴的保障,大法官已累積為數甚多的解釋強調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底下,個人有免於受支配的自由,包括保障個人内在精神活動的思想自由(釋字第567號解釋)、人格自由發展的尊重(釋字第603號解釋)、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釋字第689號解釋)、同性之間的婚姻自由(釋字748號解釋)等,在在均針對個人自主性。唯有獨立自主的人民,才有健全的民主共和國。因此釋字是476號仍有許多沒辦法解決的問題。

詢問聲請人方:釋字194、269、476解釋都宣示死刑合憲,中間經過何種變化才會得出現在死刑違憲的主張?若未來憲法法庭認定死刑違憲,如何看待過去已經執刑死亡的案例?

李念祖律師答:

1.釋字476號並沒有處理死刑是否能被接受的問題。

2.如何面對過去已執行的案件,有賴憲法法庭的智慧,但如果過去是錯的,就不能怕認錯;如果觀念在進步,就不能讓過去的錯誤限制住,況且民主原則也應該服膺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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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大法官

詢問法務部:

1.就立法是否怠惰部分,請法務部多加解釋。

2.大法官曾經明白做出與民意不同的同婚解釋、通姦除罪化解釋、有責配偶仍得訴請離婚判決,為何法務部仍在死刑議題上堅持訴諸民意?

3.毫無民意基礎的法官何以可以宣判死刑?法官認為不需要判處死刑的案件,檢察官是否都會堅持上訴?

4.憲法法庭是否一定要依循民意而放棄自身的憲法價值?

5.假設死刑不違憲,執行死刑的方式是否依舊不違憲?

法務部答:

1.關於同婚、通姦除罪化都是涉及個人自由,和死刑存廢涉及國家公共政策,兩者不能類比。

2.死刑存廢和社會的對話,法務部也辦過座談會及替代方案研究的計畫,都是在和社會對話、廣納意見讓立法者進行考量。

3.歐洲人權法院在政治上達成共識後,才決定停止死刑。匈牙利、立陶宛和南非,也都是在政治部門達成共識之後才由司法部門決定廢除死刑。

詢問許家馨研究員:

1.若認為對極端的犯罪處以死刑是公正的報應理論下,憲法是否容許身體刑?

2.為何認為是否廢除死刑仍沒有足夠的討論?

3.死刑因為存在誤判可能,是不是容許廢除死刑?

許家馨研究員答:

1.詹大法官的問題應該是在問酷刑和死刑的差異,公正的報復不是一定要完全複製原本的犯罪態樣,死刑可能在復歸社會上與刑罰功能有所扞格,但在極端情形上似乎可以容許。雖然我個人意見對是否執刑有所保留,但宣告死刑的功能還是重要的。

2.死刑的合理性雖然可以被質疑,但不是完全沒有。過去的討論比較像是平行線各說各話。

3.誤判的例外狀態應該可以透過層層的控制降低。

詢問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1.國際審查會認為我國迄今沒有廢死也不屬於違反兩公約情形,有何意見?

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認為廢死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有何意見?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答:

1.在聯合國審查的慣例會較有禮貌、語氣較為和緩,但是從2013、2014至今,語氣已經愈趨強烈。2020的一般性意見也就停止執行死刑提出強烈建議,近乎是要求了。

2.我方不是一邊廢除死刑、一方放著被害人權利不顧,這兩者並不是對立的。死刑只是最廉價的正義,我們以往都有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持聯繫,不會棄被害人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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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銘洋大法官

詢問法務部:是不是可以提供本案37件死刑案件在量刑階段經過精神醫學鑑定的有哪些?

法務部答:會回去整理資料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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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瑞明大法官

詢問聲請人方李宣毅律師、劉繼蔚律師:

1.您的當事人做過什麼關於修復式司法的努力?

2.犯保協會提出被害人家屬有90幾%反對廢除死刑,您以修復式司法的立場有何意見?

李宣毅律師答:修復式司法通常在判決定讞後才比較能進行。若要了解犯罪背後的成因,不是只有檢察官、法官的責任,而應該加入行政部門。有些聲請人在10年前就已經定讞,而修復式司法式最近的概念。修復式司法應該要問被害人跟加害人的意見,行政部門也要加入,沒有這麼快,但是國家幾乎沒有給機會。

劉繼蔚律師答:有聲請人之一如果有機會也希望可以跟被害人溝通、取得理解,促進社會對話,而非只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所述,僅以復仇為中心。犯罪人在案件司法程序結束後通常也沒有機會再和被害人進行對話。憲法法庭應該思考,國家究竟有沒有想要把社會帶回到犯罪之前的平和狀態?要採取如何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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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元大法官

詢問法務部:

1.過去的死刑解釋(釋字194、263、476解釋)都不涉及殺人罪,也涉及唯一死刑的狀況,就死刑的適用範圍在此是不是仍是立法政策而不應由司法審查?

2.過去死刑的解釋是不是仍要繼續維持?或有變更必要?

法務部答:

1.建議採取比較窄的解釋,就殺人罪、擄人勒贖殺人、強盜殺人等條文進行司法審查。

2.目前死刑規定都是屬於公政公約所稱最嚴重的犯罪。戰爭相關犯罪然都有可能造成多數人的生命危險,屬於嚴重的犯罪。

3.通敵行為會隱藏重大傷亡產生,因此要給立法者較大的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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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方結辯

1. 匈牙利、立陶宛、南非都宣告死刑違憲。

2. 死刑剝奪人性尊嚴。

3. 死刑剝奪生命權,而生命權先於憲法存在,是一切基本權的前提。另死刑侵害請求赦免、不受誤判的基本權。

4. 死刑就是酷刑。

5. 死刑違反「基本權剝奪禁止原則」。

6. 死刑終極且不可回復,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若稍有誤判,就可能有錯殺。我們都沒有能力正確且毫無瑕疵的判斷別人的生命是否該被剝奪。

7. 請宣告死刑違憲,替代方案則由立法機關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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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法務部結辯

1. 死刑是否要廢除,與死刑是否違憲是兩個不同的問題。

2. 不應透過違憲審查途徑貫徹廢除死刑的理念,會混淆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分界。德國、英國、法國都是經過長時間討論,並透過修憲或修法進行。歐洲人權法院也是先再政治面達成共識,司法才有同一步調。

3. 死刑不是酷刑,也沒有侵犯人性尊嚴,不應就此宣告死刑違憲。而且我國是依正當法律程序判處死刑,執行死刑的方式亦非殘忍,並不違憲。

4. 死刑要達成應報目的、預防目的,評價罪刑相當性原則,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

5. 禁止死刑在國際法上還沒有共識,公政公約第6條並沒有絕對禁止死刑。

6. 憲法法庭應該基於權力分立,自我克制,在死刑議題上,尊重政治部門的判斷。

7. 死刑裁判程序再我國已經相當慎重,是刑罰的最後手段,且死刑定讞數量也顯著降低。

8. 死刑不是警惕他人的手段,而是讓被告對自己的罪刑負責。

9. 請宣告死刑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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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廢一向是社會矚目議題,由37名待決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23日於憲法法庭開庭辯論,6位專家學者、2組鑑定人及17名法庭之友,針對死刑是否違憲展開攻防。此外15名大法官中,蔡烱燉曾審理死囚王鴻偉案、蔡彩貞曾參與死囚王柏英案、尤伯祥曾任死囚邱和順辯護人,3人均迴避,本案審理大法官共12人。

這場死刑釋憲案言詞辯論,起因於王信福等37名死囚認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死刑規定,及有重要關聯的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的主刑種類「死刑」均牴觸憲法,他們主張死刑有違憲法保障的生存權、比例原則、平等原則。

此次爭點題綱共分為2大部分

一、作為法定刑之一的死刑是否違憲:

(1)死刑除剝奪生命權外,是否另干預其他憲法上權利,如免於酷刑之權利、人性尊嚴等?

(2)死刑制度所追求之目的有哪些?是否皆合憲?

(3)以死刑作為達成上述目的之手段,造成剝奪人民憲法上權利之效果,是否為我國憲法所許?如果認為死刑違憲,有何足以取代死刑的其他刑事制裁手段?或應有哪些配套措施?

二、如果認為死刑制度合憲

(1)得適用死刑之犯罪類型:

・根據我國憲法,其適用之犯罪類型是否有應限縮之處?或僅得適用於哪些犯罪類型?

・本件各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刑法罪名,包括刑法第226條之1、第271條第1項、第332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施行:唯一死刑;95年7月1日修正後:死刑或無期徒刑),是否違憲?理由為何?

(2)得適用死刑的刑事被告範圍:根據憲法,得對宣告死刑之刑事被告範圍是否應有所限制?刑法第19條就「精神障礙」及「心智缺陷」之行為人,依其「行為時辨識能力之程度」,而有「不罰」(第1項)或「得減輕其刑」(第2項)之區別,就死刑之宣告而言,是否違憲?

(3)死刑的配套程序:在審判過程及判決宣告後,應各有哪些配套程序,始符合憲法正當程序之要求?(例如第三審強制辯護、應行言詞辯論、評議一致決、判決確定後之非常救濟及其他程序保障等)就此而言,刑事訴訟法第388條及相關程序規定是否違憲?或現行規定即已合憲而毋須變更或修正?理由各為何?

根據憲法法庭公布的資訊(下圖),23日上午10點宣讀注意事項後展開辯論,預計中午12點15分休息;下午2點半再開始,預計下午4點半結束。據憲法訴訟法第26條第2項規定,經言詞辯論的案件,裁判應於辯論終結後3個月內宣示,必要時得延長2個月。因此死刑釋憲案最快將於今年7月下旬有結果。

圖片來源:憲法法庭官網
圖片來源:憲法法庭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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