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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彰化中年大叔搭公車見男童可愛 摸頭襲胸打招呼達34次涉性騷起訴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24日07:20 • 發布於 02月24日07:21

記者李忠憲/彰化報導

男子趁跟男童打招呼,對他摸頭襲胸達34次,遭檢察官起訴。(示意圖/pixabay)
男子趁跟男童打招呼,對他摸頭襲胸達34次,遭檢察官起訴。(示意圖/pixabay)

▲男子趁跟男童打招呼,對他摸頭襲胸達34次,遭檢察官起訴。(示意圖/pixabay)

彰化縣何姓男子見經常同公車的10歲男童模樣可愛,上前打招呼時伸手觸摸他的頭、頸、手、胸部等身體,下車仍故技重施。男童不堪其擾,向家長反映。彰化地檢署偵結,認定何男騷擾男童34次,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提起公訴,並請求重判。

起訴書指出,54歲何姓男子因上下班要搭乘公車,與10歲男童上下學同路線,但雙方並不認識。何男從111年10月6日到25日期間,每次上車時都會看到男童已在車上,立刻打招呼說「你又來了」,接著伸手分別摸男童的頭、頸、手、胸部等身體部位長達3秒後,才走去後方座位坐下。他下車時會再用同方式摸男童一次,男童因此不堪其擾,回家跟家長說這情況讓他很不舒服,家長憤而提告。

何男在檢察官開庭時否認犯行,辯稱自己並無性騷擾意圖。檢察官勘驗公車監視器畫面發現,何男確實在上下車時,趁男童反應不及伸手觸摸身體多處,6日至25日間就對男童性騷34次。

檢察官認為,何男趁被害人不及抗拒與違反意願下觸摸男童身體,已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依法將他起訴。另考量何男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性騷擾已違反兒少權法,建請法院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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