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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 警遇4情況可直接開槍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30日08:32 • 發布於 2022年09月30日07:12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布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通過。(記者田裕華攝)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規範調查小組設置及國家賠償範圍,以保障員警在維護治安時使用警械的正當性。

2019年7月發生鐵路警察遇刺案,政院版「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在2020年5月8日送達立法院,同年12月28日經內政委員會完成初審,之後再無進度。台南上個月發生殺警案後,再度掀起社會推動修法的呼聲。

三讀條文放寬警械使用範圍,明定若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針對警械使用時機,三讀條文載明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包含嫌犯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嫌犯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嫌犯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三讀條文並增訂調查小組的設置,內政部應遴聘相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的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事件的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

三讀條文新增,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現場人員傷亡時,應迅速通報救護或送醫,並作必要的保護或戒護。此外,警員所屬機關接獲通報後,應進行調查並提供警察人員涉訟輔助及諮商輔導。

至於國賠範圍,三讀條文規範,警員執行職務時違反規定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若警員行為出於故意,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

另,警員依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三讀條文新增,有可歸責該第三人的事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示意圖)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示意圖)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記者田裕華攝)
立法院會今(30日)三讀通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放寬警械使用範圍,也明定4種警員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情境。(記者田裕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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