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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普悠瑪案釀18死!台鐵2主管無罪、司機員判4年半 宜檢上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1月24日03:18 • 發布於 2021年11月24日03:18
台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資料照)
台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資料照)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台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造成18人死亡、200多人受傷。宜蘭地院上個月審結,判處列車司機尤振仲4年6個月徒刑。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無罪。宜蘭地檢署認為量刑不當,決定提起上訴。

宜蘭地檢署表示,司機員尤振仲量刑不當部分,尤貿然關閉安全駕駛重要輔助工具ATP系統,又超速行駛致釀嚴重傷亡,情節極為重大,原判決量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6月,尚屬過輕,且科刑理由,僅抽象稱係審酌被告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情狀,並未說明該量刑事項具體審酌情形,判決理由顯有未備。

至於柳燦煌、吳榮欽無罪部分;宜檢指出,柳擔任本案傾斜式電聯車鉅額採購案技術資料檢討會議主席,疏於注意審定電聯車測試程序書,致未發現本案電聯車ATP遠端監視系統全部未連線,顯有過失。吳為綜合調度所所長兼試車小組成員,電聯車試運轉階段,未確實測試ATP遠端監視系統是否能運作,於102年間投入載客營運迄案發為止,又疏未發現該系統從來沒有作動,亦有過失。

宜檢認為,尤振仲超速駕駛及柳燦煌、吳榮欽上開過失行為,均為本案死傷結果的共同原因,具累積因果關係,具客觀可歸責性,家屬請求檢察官上訴時慟陳「重大火車事故死傷慘重,豈是司機一人可掌控!」檢察官完全認同。

檢方強調,每一位乘客購買每一張號台鐵車票,絕不是僅將自身安全託付在司機員一人身上,而是深信台鐵會在每個關乎安全的環節盡心盡力,此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檢察官與被害人、被害人家屬一樣無法接受原審判決結果,爰依法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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