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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當地居民贏了!法院判決:苗栗縣府應命令坤輿停止垃圾場開發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7月21日02:58 • 發布於 2022年07月21日02:00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今天凌晨3點許大動作以怪手要排除廠區門口的圍籬與水泥石塊為進場做準備,與聚集在門外的自救會成員爆發激烈衝突,導致現場有7位民眾及1位員警受傷送醫。(民眾提供)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今天凌晨3點許大動作以怪手要排除廠區門口的圍籬與水泥石塊為進場做準備,與聚集在門外的自救會成員爆發激烈衝突,導致現場有7位民眾及1位員警受傷送醫。(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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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今天凌晨3點爆發流血衝突,民進黨立委洪申翰更是控訴,坤輿派出黑衣人毆打鄉親與學生,至於去年居民控告苗栗縣政府,聲明苗栗縣府應做成行政命令,命令坤輿公司停止開發此垃圾掩埋場,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判決居民勝訴,法官認為苗栗縣府沒依法行政,苗栗縣政府應該做成命令坤輿公司,停止在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段15個地號的土地,實施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全案可上訴。

此判決主文如下:被告(苗栗縣政府)應作成命參加人(簡稱坤輿公司)停止在苗栗縣造橋鄉龍昇段587、588-1、846、849、851、852、853、854、856、857、814、814-1、815、816、841等地號土地實施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開發行為之行政處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指出,苗栗縣府於民國91年3月,同意坤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一般事業廢棄物乙級廢棄物處理機構設置(俗稱垃圾掩埋場),因地籍重測,坤輿公司於93年12月申請同意設置文件變更,縣府於翌年同意核備,並同意試運轉計畫書。

不過,坤輿公司於95年4月申請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苗栗縣府卻駁回,並請坤輿公司辦理興辦事業計畫書變更申請,納入聯外道路使用部分,坤輿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駁回,坤輿公司於109年12月再向苗栗縣政府申請試運轉計畫,苗栗縣府同意,但當地居民不服,以「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等理由,提出這項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此開發行為位於山坡地,整體面積合計已逾2公頃,應進行環評,坤輿公司卻未實施環評,也沒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送苗栗縣府審查,即進行開發行為,苗栗縣政府未依相關規定,命令坤輿公司實施環評即同意,依環評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

法官強調,居民指開發面積逾2公頃,依申請時環評認定標準第28條第3款,應實施環評,居民告知苗栗縣政府,請求苗栗縣府依環評法第5條第1項第9款規定,命令開發單位(坤輿公司)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送審查,且於苗栗縣府未完成審查前,應不得試運轉及實施後續開發行為,但苗栗縣府至今未依法執行,居民以苗栗縣府(主管機關)怠於執行職務為由,訴請判決苗栗縣府,應作成命坤輿公司,停止在上述15筆地號土地,實施開發行為的行政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今天凌晨3點許大動作以怪手要排除廠區門口的圍籬與水泥石塊為進場做準備,與聚集在門外的自救會成員爆發激烈衝突,導致現場有7位民眾及1位員警受傷送醫。(民眾提供)
苗栗縣造橋鄉坤輿掩埋場業者,今天凌晨3點許大動作以怪手要排除廠區門口的圍籬與水泥石塊為進場做準備,與聚集在門外的自救會成員爆發激烈衝突,導致現場有7位民眾及1位員警受傷送醫。(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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