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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際

過年上班別讓權益睡著!勞工局:應依法給薪給假

1111人力銀行

更新於 2022年01月24日08:12 • 發布於 2022年01月24日08:12
過年上班別讓權益睡著!勞工局:應依法給薪給假

臺中市勞工局提醒,勞工於農曆春節期間出勤,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圖:取自臺中市勞工局官網

農曆春節腳步將至,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除夕及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薪給假,若徵得勞工同意在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如適逢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

今年度除夕及農曆春節(初一至初三)適逢週一至週四,事業單位如欲調整為9天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月22日的休息日與2月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的2月4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而經調移後的休息日當日(即1月22日),即成為正常工作日,該日出勤則不必加給工資。

臺中市勞工局長張大春呼籲,休假日為勞動基準法保障勞工的權利,事業單位如僱用月薪制或部分工時勞工,雇主使月薪制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出勤時數在正常工時內,均應加倍發給1日工資,如為按日或按時計酬的部分工時勞工,也應按出勤時數發給加倍工資,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得遵守前述法令規定,落實照顧勞工休假權益,而勞資雙方如事先協商將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調移,則無工資加倍發給問題,惟雇主應確實讓勞工知悉調移的休假日,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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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

https://www.1111.com.tw/news/jobns/143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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