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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政院拍板!10年內再「毒駕」 致死最重判無期徒刑

新頭殼

更新於 2022年06月23日04:21 • 發布於 2022年06月23日03:23 • 新頭殼newtalk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法務部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今(23)日經行政院會通過。   圖:法務部提供
法務部提出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今(23)日經行政院會通過。   圖: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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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3的修正草案及「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修正草案,今(23)日經行政院會通過,刑法這次的修正重點,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的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國防部並針對軍人在特定情境下有更重的罰則。但兩法案修正仍得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方能施行。

法務部表示,有鑑於行為人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毒品的作用,極易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致無辜行人傷亡,導致家庭破碎,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回復的傷痛,如同防制酒駕作為一般,「嚴懲毒駕」已成為政府現階段強力執行之重要政策之一。

法務部長蔡清祥除責令全國檢察機關嚴辦重懲毒駕犯行外,更積極推動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的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

法務部指出,這次的修正重點,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如有施用毒品之行為,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即構成刑責,讓執法標準明確可行;此外,若因個案情況無法檢驗判定陽性,惟仍有其他情事足認有施用毒品而致不能安全駕駛時,也論以毒駕罪責,以全面處罰毒駕行為,俾符合社會嚴禁毒駕行為之共識,並杜絕任何僥倖。

此次修正草案,法務部邀司法院、交通部、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局、法醫研究所及檢察機關等,多次共同研商具體可行的處罰標準,並參考加拿大刑法、美國內華達州現行法規等國家的立法精神研擬,俟未來修正草案立法通過後,毒駕行為將能全面處罰,並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國防部表示,「毒品零容忍」一向是國軍重要政策,這次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與刑法第185條之3同步修正,而針對陸海空軍刑法與之配合的修正草案,國防部法律事務司長沈世偉解釋,如果現役軍人駕駛的車輛,是屬於軍用交通工具的話,將加重刑責的二分之一,其餘基本的構成要件跟刑法185條之3是完全一致的,不過罰金刑跟刑法的罰金刑相比有多一點。

「陸海空軍刑法」修正後,依個案情節適用現行罰則,即最重處3年有期徒刑,得併科4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得併科32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最重處3年以上10年有期徒刑,得併科22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毒駕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情形跟酒駕相當,而毒駕肇事,如發生在國軍身上,亦將斲傷部隊戰力,這次兩法案的修正,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保障社會大眾安全,有其必要。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國防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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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的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   圖:法務部提供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的修正,一方面將毒駕行為執法標準明確化,使第一線檢警同仁執法能更有成效;另一方面採取全面處罰的法律規範,以杜絕任何僥倖之徒。   圖:法務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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