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夢」的吸引下,許多外籍人士紛紛選擇前往美國工作、生活,尋求更好的發展機會。然而理想與現實間往往存在差距,稍有不慎,「美夢」更可能淪為「夢魘」。
尤其對絕大多數外籍人士來說,「身份」永遠是在美能否安居樂業,極為關鍵的一環。但不少雇主也正是看準這一點,在為員工申請職業簽證和綠卡的同時,經常會附加許多處於「灰色地帶」,甚至「明顯違法」的條款。
例如,有雇主會要求員工簽下協約,保證拿到綠卡後仍繼續為同一位雇主工作,並且設定不合理的離職違約金。有的雇主則會在員工取得綠卡之前(甚至之後)苛扣部分薪水,不但與雙方事前約定不同、甚至與美國勞工部核定的薪資標準不一⋯⋯。
許多人基於對美國法規的不熟悉,或「人在屋簷下」的現實考量,面對這類高度不對等的僱傭關係,總是不敢多言、默默承受。但事實上,挺身而出爭取自身應有權利的案例也所在多有,且在美國過往判決中,確實也存在不少提起訴訟並且勝訴的勞工案例。
以下分享一件發生在紐約的真實判例,當中涉及 200 名菲律賓護理師的簽證申請與合約罰則等爭議。它不僅凸顯了外籍勞工在美面臨的困境、風險,也引發了我們對於相關議題的深入思考:
「菲律賓護理師遭人口販運」案件背景
時間回到 2006 - 2007 年。在菲律賓,一群護理師們參加了當地「到紐約養老院工作賺大錢」的說明會,人力仲介公司在會上描繪了美好的美國職涯、並強調會協助辦理簽證與綠卡,讓護理師們充滿期待。
2007 年,雇主們(此處涉及人力仲介以及後續工作地點的養老院等不同公司,因此以下統一以「雇主」表達)開始綠卡申請流程,由於綠卡排期時間漫長,直到 2015 年才輪到該批護理師的最後審核流程。這時雇主向美國政府表示,它們仍可以為菲律賓護理師提供工作機會,並表示將以每小時 29 美元(約新台幣 930 元)的薪資,與護理師們簽署了僱傭合約,為期 3 年。
當 2015 年拿到綠卡後,菲律賓護理師抵達美國,正式開始在紐約養老院工作,並簽署了一份「雇主及薪資確認書」(Employer and Wage Acknowledgment),薪資也在合約上明定為為每小時 29.00 美元。
然而,這份 3 年僱傭合約中,一項嚴苛的罰則成為爭議焦點。合約規定,護理師若在三年內離職,需支付高達 25,000 美元(約新台幣 80 萬元)的違約金,具體合約內容如下:
- 如果護理師在合約的第一年內離職,必須支付 25,000 美元的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
- 如果護理師在工作滿一年、未滿兩年時離職,違約金為 16,666.67 美元。
- 如果護理師在工作滿兩年、未滿三年時離職,違約金為 8,333.34 美元。
- 如果護理師未能依合約期限完成工作,除必須支付上述違約金外,並需支付所有合理的費用和開支,包含雇主和/或其指定人/受讓人為執行其任何權利和/或收取上述違約金而產生的律師費和支出。
- 護理師還必須事先簽署一份「認罪書」,授權雇主和/或其指定人/受讓人,在護理師未能完成合約的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認罪書,以追討違約金。
更糟糕的還在後面:開始工作後,護理師們並沒有按合約約定,收到每小時 29 美元的薪資,甚至面臨很多工作環境惡劣的問題(如長期在人手不足、不安全的環境下工作)。對這群護理師來說,「美國夢」遠遠不如當時雇主們口中的美好,更無以為繼。2016 年,菲律賓護理師們陸續辭職,並於 2017 年對養老院提起訴訟,拒絕按照合約約定給付高額的離職違約金。
法院判決理由
在菲律賓護理師案中,合約中規定,護理師若在 3 年內離職,需支付高達 25,000 美元的違約金,這項規定對護理師造成了巨大的經濟壓力,使她們在面臨惡劣工作條件時,仍難以離職。
法院認為,合約中「現行薪資」(prevailing wage)指的是合約開始日期的約定薪資,於2015 年雙方同意,當菲律賓護理師開始為養老院工作時,約定的薪資是每小時 29 美元,護理師的實際薪水卻低於該金額約定,則明顯存在未依約履行之問題。
經過多年審理,於 2019 年,美國法院裁定養老院的相關雇主們違反《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Act),包含:
- 《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第 1589(a)條: 禁止使用武力、威脅、嚴重傷害或濫用法律程序等手段,獲取他人的勞動或服務。
- 《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第 1589(c)(2)條: 將嚴重傷害定義為包括心理、經濟或名譽損害在內的任何傷害,而這種傷害足以迫使一個具相同背景和處境的理性人士,為了避免遭受這種傷害而從事或繼續從事勞動或服務。
這裡説的「威脅」、以及「迫使員工為勞動或服務」,指的就是雇主透過高額違約金,讓員工無法按照其自由意願選擇是否離職,並且要求護理師要先簽署「認罪書」,以利雇主事後追討違約金 ──種種行為均已明顯侵害勞工權益,故判決護理師勝訴。
結語
菲律賓護理師「人口販運案」是一面鏡子,反映出外籍勞工在美國可能面臨的職場困境,尤其過往常聽見的「day 1 綠卡」現在已經越來越罕見,相較之下,更常聽見的是雇主會對有身份需求的員工增加許多條件限制,如「第一年表現優良才協助申請綠卡」等等。
對於員工而言,如果雇主要求拿到綠卡後需繼續在同一家公司工作滿多少年的約定,也多半很難有談判立場及空間,甚至遇到一些雇主在員工拿到綠卡後,仍不願意按照約定的金額核發薪資,甚至要求簽署許多不合理文件,對於員工而言,留下來或者賠錢離去,都是相當困難的選擇。
備註:本文引用的判例與判決案號:Paguirigan v. Prompt Nursing Employment Agency LLC, et al., 17 Civ. 1302 (E.D.N.Y. Sept. 2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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