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議會8日召開法規委員會審查法規議案,市府農業局提出因中央已制定「食農教育法」,而要廢止現有「臺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法規委員會召集人市議員李中、副召集人市議員江肇國、市議員周永鴻表示,立法不易,市府應思考如何納入母法精神更新自治條例,而不是逕行廢止。且法律到地方也有因地制宜的考量,不該說廢就廢。
江肇國表示,「臺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為2016年市議會建請農業局訂定的自治條例。當時議會充分討論,希望台中市能在中央立法前實行推動食農教育,自治條例內容便是基於對食農教育的想像,而發展出認為台中市應該做的規劃。
江肇國更說,立法院於去年訂定食農教育法,代表食農教育的精神進入新世紀的發展,此時已有食農教育自治條例的台中市政府,怎麼會第一時間想著廢止,而不是進一步思考如何精進自治條例的內容。
委員會召集人李中議員表示,中央能看重食農教育、將法位階提高,這是推廣在地農業與體驗教育精神的體現。而台中市的自治條例在各局處負責部分有具體的規範,在中央子法未訂定前,應繼續適用以補中央立法不足;未來若子法訂定後,再視情況予以修訂或廢止。
周永鴻認為,現行的「台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有助於整合各局處推動食農教育,而且沒有和中央的「食農教育法」互生扞格。他認為自治條例應該保留,中央法規如果未來修法出現子法和自治條例牴觸的情形,再來研議廢除。
江肇國認為,臺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不宜廢止,雖然中央已有立法,但到了地方,加工、生產、製造等都有地方政府能推動的方法,各局處在食農教育的職責也需要明確的分工。農業局應基於原先在地臺中市食農教育自治條例內容,加上中央食農教育法的精神,重新擬定新的版本再提交議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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