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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相鄰房屋打通使用 地價稅享這優惠

住展

更新於 01月26日20:12 • 發布於 01月28日10:00

文/陳曼羚

土地上相鄰地號的2棟房屋分別登記為夫、妻名義,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可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撫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但如果相鄰地號的2棟房屋所有權人分別為夫、妻名義,且房屋經打通使用設籍,可以合併認定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A先生持有房屋1棟,A太太新購入隔壁棟房屋,並與A先生的房屋打通合併作住家使用,且原房屋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A太太新購入的房屋可以不需再另行遷入戶籍,僅需由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經稅務局派員實地勘查確實打通使用,2棟房屋坐落土地可計算為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不過仍然需要符合都市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面積700平方公尺的限制,並且無出租、無營業的情形。

稅務局提醒民眾,取得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仍需於當年度9月22日前向稅務局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申請,經核准後,才可於當年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若逾期申請則自申請的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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